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05-0007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8月08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晋城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5〕96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8月08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晋城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8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晋城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晋城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

我市主要存在碘缺乏病、煤烟型氟中毒、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等四种地方病,分布在全市的6个县(市、区),57个乡(镇)1450余个行政村,病区人口100余万人。同时,地方性砷中毒、氟中毒、鼠疫也有潜在的危险,地方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巩固防治成果,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和《山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晋政办发〔2005〕30号),结合我市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我市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巩固防治成果,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努力降低地方病发病率。

二、总体目标

要继续巩固我市多年来对地方病的防治成果,加大对现有的碘缺乏病、煤烟型氟中毒、布鲁氏菌病和大骨节病的防治工作力度,同时搞好鼠疫、地方性砷中毒的防治监测工作,努力降低地方病发病率,积极治疗现症患者。

(一)碘缺乏病

1、指标

(1)除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外,2005年全市6个县(市、区)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

(2)2010年全市6县(市、区)全部达到碘缺乏病消除县目标。

(3)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家庭妇女碘缺乏病防治的知晓率2005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2、任务和责任部门

(1)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碘盐卫生及碘含量的监督,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向盐业部门提供监督、监测资料,提出碘盐供应中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2)各级盐业部门保证合格碘盐的高碘区的非碘盐供应;工商、盐业、质监等部门负责盐业市场的管理,并对私盐、非碘盐的贩售进行严厉打击。

(3)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病办)负责当地碘缺乏病防治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好对病区特需人群的强化补碘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4)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由各级卫生、盐业、宣传、教育部门共同承担。

(二)煤烟型氟中毒

1、指标

(1)在全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全面推行型煤、煤气、沼气、秸秆气化等多种形式的改炉改灶工作,2008年,全市病区的改炉改灶率达到95%以上,2010年达到100%。

(2)到2010年,煤烟型氟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2、任务和职责部门

(1)各级政府要将改灶降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病区卫生部门提供病区资料,参与改灶工程的质量和监督工作,农业、科技部门负责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并保证改灶的效果、质量和安全使用。

(2)各级政府要组织农业、卫生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巩固降氟改灶成果,推行沼气综合利用灶、型煤灶秸秆气化灶、煤气灶等工程,进一步提高改灶水平,保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3)各级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实施改灶工程的病区进行空气氟、尿氟及病情等监测,及时向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4)各级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对中度以上氟骨症患者的治疗工作,加强科学研究,积极探索新的治疗方法,不断提高治疗效果。

(三)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

1、指标

(1)2008年,全市40%的布病疫区县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其中30%的县达到稳定控制标准。2010年6个县(市、区)全部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2)疫区县羊免疫率达100%,易感人群免疫率达80%。

(3)积极治疗布病患者,治疗率达90%以上。

2、任务和职责部门

(1)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落实羊、奶牛的检疫、免疫和病畜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彻底消灭传染源。

(2)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重点人群的免疫工作,对布病病人积极进行治疗。

(3)各级卫生、农牧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布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扑灭。

(四)大骨节病

1、指标

(1)2005年,我市唯一的一个大骨节病病区县沁水县要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2)至2008年,大骨节病要在我市基本消除,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给予验收认定。

2、任务和职责部门

(1)各级卫生、教育、新闻部门和沁水县要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大骨节病防治知识,提高病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2)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病区病情监测工作,对病区人群继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

(3)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治疗大骨节病的新方法,使现症病人得到有效治疗。

(五)鼠疫

1、指标

(1)每个县(市、区)都要建立一个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防范人、鼠间鼠疫发生和流行。

(2)加强灭鼠工作,使鼠密度逐年下降。

2、任务和职责部门

(1)各级政府组织,各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开展两次集中灭鼠活动。

(2)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鼠间和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3)要普及鼠疫防治常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居民鼠疫防治常识知晓率要达到80%以上。

(六)地方性砷中毒

1、指标

(1)2005年查清全市水砷含量是否超标、分布状况。

(2)从2006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水砷监测,发现超标及时开展病区改水工程,使饮用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范水砷意识,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2、任务和职责部门

(1)各级地质矿产、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资源勘探,提供可靠的水情资料。

(2)各级卫生部门提供病区资料,参与改水工程的水质卫生监督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3)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和病人治疗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公共卫生体系的范畴去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限期治理。各级领导要深入病区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明确责任,严格要求。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防治规划目标,并根据规划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和奖惩,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

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防治工作汇报,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督导检查,贯彻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级地病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完成地方病防治任务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强化其职能,健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设施,积极改善其工作条件。

(三)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从2005年到2010年,原则上要求每年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对本地域地方病防治的专项资金不得少于30万、20万、10万元,以确保我市2010年防治总体目标的圆满实现。同时,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

(四)实行分工负责,做到齐抓共管

地方病防治工作,要实行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开展疫(病)情及生活环境监测,对防治措施和防治效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地方病防治、科研和有关部门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防治、科研设备的购置;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每年的防治专项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财政要对突发性防治任务和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县、乡(镇)要给予落实配套资金。

水利部门要结合解决人畜吃水,有计划安排好全市高氟、高砷病区的降氟除砷改水任务,并负责降氟除砷改水工程的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管理,使病区群众尽快饮用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合格水。

农业部门要调查掌握家畜布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家畜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病畜处理以及防治效果考核;负责农田灭鼠工作和煤烟污染型氟中毒病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工商、质监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盐务部门,要做好食用碘盐供应计划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做好食用碘盐的分装、运输、储存和供应;做好碘盐销售网点和零售工作;做好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非碘盐供应;做好盐业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科技部门要组织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攻关,为地方病病因学研究、诊断和防治标准与方法等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教育部门要在全市中、小学开设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教育课,动员学校积极组织学生服用防治地方病的药品,有效地预防地方病发生。

扶贫办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扶贫工作计划,对贫困地区防治地方病项目提供扶贫贷款,扶持当地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环保部门要参与煤烟污染型氟中毒病的防治、环境保护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有害环境因素的监测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要宣传党和政府防治地方病的方针、政策和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动员全社会参与地方病防治;加大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提高病区人民地方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五)巩固防治队伍、搞好科研攻关

各县(市、区)乡(镇)都应重视地方病专业防治机构和专业防治人员培养。对现有的地方病专业机构,只能巩固和加强;无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县(市、区)疾控中心都应成立地方病科,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器材。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一两名专(兼)职地方病防治人员。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卫生、科技部门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合作,加强地方病防治科学研究,对发病范围广,危害严重的地方病进行重点研究。对在科学研究、新技术引进中取得重大成果和防病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要给予奖励。

(六)依法防治疫病,严格管理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是防治地方病依法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各县(市、区)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防治,确保地方病防治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地方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市地病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于2007年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市地病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