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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7/2023-003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项、即时性工作及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级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每年9月底前组成督查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级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各县级自评。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加减分项目和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部门对口上报的方式同步报送考核印证资料。各县级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审。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部门评审意见报送市食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级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结果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级人民政府,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各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各县级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级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doc

政策咨询电话:202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