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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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1/2023-0012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机构: 晋城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4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晋城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12〕12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局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等进行评价和审查的管理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委托市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开展项目投资审核、造价管控和绩效评价等评审工作。

市财政局对评审结论的批复和处理决定,是安排财政预算、实施招标或政府采购、拨付项目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请财政投资评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涉及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互联互通,有效保障评审服务全程贯通、信息实时共享、资料及时推送、工作高效运转。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精打细算、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市财政局规定评审的部门预算专项。未纳入规定范围的财政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绩效性。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形式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过程结算评审或阶段性实施情况评审、跟踪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实际和现场踏勘情况,合理采用以下评审方法:

(一)适用计量计价规则、定额和专门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二)市场询价核价;

(三)专家咨询;

(四)参照同类造价指标和范例;

(五)评审相关方会商会审;

(六)其他适宜的评审方法。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原则上按照先预(概)算评审、再决(结)算评审的程序实施,有效发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作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市财政局下达评审计划,市评审中心主动靠前做好资料送审对接、咨询和预审;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评审申请;

(三)市财政局下达评审委托,明确评审要求。评审委托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内容;

(四)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遇到影响评审进展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必要时报请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五)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六)市评审中心处理反馈意见、完善评审报告后,向市财政局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七)市财政局依据评审报告作出批复项目预(决)算等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相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标准、方法、定额、技术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市评审中心依据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历史数据、专家意见等综合测定的预算标准等;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相关会议纪要;

(五)招投标及有关合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或竣工图等;

(六)代建、监理、施工的过程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

(七)经相关各方核实确认的现场踏勘、跟踪评审记录表;

(八)影响项目投资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市评审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具体资料清单由市评审中心予以规定明确。

第十三条  市评审中心预(概)算评审时限为:自资料送达齐全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到形成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投资额在3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特定项目,严格按时限要求评审。

决(结)算评审时限为:自资料送达齐全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到形成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管理和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核下达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和评审委托书;

(三)协调解决影响投资评审工作进展的突出问题;

(四)审核批复市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加强评审监督,对市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五条  市评审中心是为项目建设和财政管理提供评审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客观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评审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规范、完整报送评审资料并进行预审;

(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标准和计价机制;

(四)建立财政投资辅助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管;

(五)自觉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廉政监督;

(六)市财政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评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禁违反政策法规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严禁玩忽职守、故意拖延评审;严禁借评审之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严禁违反其他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造价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履行投资造价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投资管理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或政府采购,规范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按合同约定加强第三方建设服务机构管理,及时规范完整收集整理工程造价资料。

(二)按时提请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或概算评审应在招标或政府采购之前按管理要求提请,竣工决(结)算评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请,需过程结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应在开工之前提请,需对阶段性实施情况进行评审的按要求提请,工程总承包项目提请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要求报送评审所需资料和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市评审中心核实取证;认真核实收到的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限时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认真执行市财政局批复处理决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五)其他按规定需履行的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禁无故拖延、不及时提请财政投资评审;严禁拒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严禁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评审资料;严禁未经评审超付工程进度款;严禁违反其他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规定。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评审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经审批立项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初设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跟踪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跟踪评审结论安排资金预算。跟踪评审内容包括:

(一)进行概算评审,为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提供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实际需要采取费率招标的,概算评审的结论作为确定签约合同价的依据,如开工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的进行预算评审;

(二)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暂估价、预备费动用、重点隐蔽工程、单价项目工程量等进行评审,为调整合同价款提供依据;

(三)进行过程结算或阶段性实施情况评审,为拨付项目进度款提供依据;

(四)其他需跟踪评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提请竣工决算评审。市评审中心依据工程总承包政策规范、有关合同和跟踪评审结论,结合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

(一)规范编制项目清单和发包人要求,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

(二)按政策规定合理分担投资风险;

(三)对招标文件中涉及价款条件的相关内容,与市财政局和市评审中心进行协商沟通;

(四)依法对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部分进行招标;

(五)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设计和施工一体化职责,切实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实现功能要求,有效节约投资成本。

第二十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请评审;未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时提请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市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预算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政策咨询电话:206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