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4/2023-005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3〕4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9〕43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科学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文件并参照其他相关应急管理要求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晋城市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指挥部
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晋城军分区分管负责人、武警晋城支队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晋城各通信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市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监测。同时做好空气质量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会商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一旦预报可能达到预警级别,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提交市指挥部进行确认,并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评价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为启动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为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对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增设预警启动标准,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作为启动条件。
3.2.2 预警启动与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政府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政府通报的预警级别启动预警。
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及时填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批准。其中,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指挥长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长批准,或由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市气象局负责在晋城市综合信息气象预警发布中心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保障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政府部门及时收到。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市指挥部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响应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中保持统一。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部门通报的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3.2.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当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当接到上级部门提高/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通知后,应及时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后立即发布信息。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等级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市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3次及以上。
③其他
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执行措施。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市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4次及以上。
③移动源
市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及县(市、区)建成区全天禁止重型货车通行。
市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及县(市、区)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
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2.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执行措施。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市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5次及以上。
③移动源
市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及县(市、区)建成区全天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市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及县(市、区)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
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40%以上。
4.4 其他措施
(1)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有关要求,对市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2)若行业企业有更严格的错峰或差异化管控要求,应当执行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当接到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5)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6)电力企业减排由市能源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7)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要求限值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或开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列出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8)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废等的窑炉,根据应急减排要求经县(市、区)或开发区政府核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9)优化应急减排措施。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微涉气企业,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或减少停限产措施;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
(10)重点建设项目,经市级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11)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12)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或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
(13)对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可依据污染程度报经市政府同意,临时采取对涉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实施应急错峰或其他管控措施,视情况需要编制应对夏季臭氧污染的应急减排清单,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4.5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市、区)信息,在发布、升(降)级、解除预警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等级、预警级别调整、发布(解除)时间等。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对效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科学性,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市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完善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备。制定完善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
6.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及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6.5 经费保障
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3)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4)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修订。作为预案重要组成部分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动态更新。
7.3 表彰和惩处
市指挥部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听指挥、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政策咨询电话:202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