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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4/2023-002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4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8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4月2日印发的《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20〕23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有效防范全市煤矿各类事故,快速高效应对煤矿突发事件和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辖区范围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主要是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

1.5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煤矿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市能源局局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九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山西矿监九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融媒体中心、市金融办、市无线电管理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晋城市应急救援救护队、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立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一楼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2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成立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各项工作。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市能源局、山西矿监九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与事故抢险救援有关的外部协调;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

2.4.2 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山西矿监九处、市能源局、事发地县级应急局,事发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防范事故扩大的措施建议。

2.4.3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山西矿监九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事发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晋城市应急救援救护队(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险救援行动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组织现场抢险救援。

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4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及市防震减灾中心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及地震监测等信息。

2.4.5 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灾后现场的卫生防疫;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2.4.6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2.4.7 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山西矿监九处、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事发地县委宣传部及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2.4.8 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负责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对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3 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防控的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所辖监管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所辖监管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3.2 监测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所辖监管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3.2 预警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所辖监管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应急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含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直接监管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山西矿监九处。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报告。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立即上报。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快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驻市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同时报告属地党委和政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可越级首先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同时要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1.2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起算时间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有关情况,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县政府值班部门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4.1.3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报送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终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

首报要素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险人数、遇难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失联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续报要素包括:事态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件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每4小时续报1次,特殊情况每 2小时续报1次;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终报要素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

4.2 分级响应

按照煤矿事故发生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响应。

4.2.1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10人以上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需要上级指挥部协调处置才能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符合启动I级响应条件的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②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

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市指挥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2.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3名以上、10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级指挥部协调处置才能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②市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当应急力量不足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⑥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2.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3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依靠事发企业或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符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②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③当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应急力量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增援;

④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3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各级在按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要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科学施救。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及时通知或请求专业救援力量救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力量、科学开展抢险救援或先期应急处置。

(2)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以下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科学制订(或修订)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3)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4)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等,监控工作环境,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5 信息发布

在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下,新闻宣传组做好对外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客观的信息。

4.6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事故煤矿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编写救援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制定并实施恢复生产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细化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5.2 保险理赔

煤矿事故发生后,由市金融办协调承保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监管煤矿主体企业的人员联系方式要保证随时畅通,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移动电话、有线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2)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的应急指挥中心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图像采集工作,负责应急通信力量调度、应急通信资源规划、应急指挥视频会商、指挥决策信息化保障等任务;负责建立通信值守联络机制,专人值守现场指挥部音视频调度设备,每小时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联络1次,突发情况随时上报;负责利用煤矿企业、通信运营商的应急通信网络及设备开设通信枢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党委政府应急值班室互联互通。

(3)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公网通信频率需求。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2)煤矿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伍应当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命令立即赶赴事发煤矿,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煤矿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信息库,督促做好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协调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物资装备。

(2)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调用制度,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全市各矿山救护队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完好。

(4)在抢险救援中,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费用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4 经费保障

(1)市应急救援救护队的日常运行和装备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发布、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煤矿企业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主体企业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5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市县两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组织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宣传,煤矿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培训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培训。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演练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6.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  则

7.1 预案评估、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2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图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4.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联系表

政策咨询电话:221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