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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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9/2023-001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和《晋城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晋市发改社会发〔2021〕3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有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工作举措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发布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市情实际,制定发布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司法救助、旅游服务、健康管理、乘坐城市公共交通、高龄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探访服务、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商业服务优待、公租房保障等方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制定发布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金民工程系统、晋城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等,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衔接老年人评估指标,健全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进一步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从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价结果全市范围互认,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按照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晋城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晋市民〔2023〕26号)要求,各县(市、区)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健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各部门和有关组织在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工作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市县政府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立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扶持资金,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以提供养老服务券为主的服务方式,带动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不断拓宽养老服务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8.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保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时发放高龄补贴。全面落实老年人旅游优惠服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惠服务、健康管理服务、老年教育和体育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商业服务优待、公租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救助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市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9.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适当扩大保障范围,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推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0.优化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营业模式等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在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1.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出台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等体制机制的建立。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举办全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坚持以赛促训。依托晋城本土的大中专院校,按照“学院+养老院”的校企合作模式共育养老领域急需的各类专业养老服务人才,实现养老服务队伍高素质、本土化、专业化、年轻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编制《晋城市中心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科学布局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鼓励医养结合,严格规划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要结合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3.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推动六县(市、区)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运营。对乡镇敬老院进行提升改造,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4.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县级可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管理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乡镇(街道)发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改建升级,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村(社区)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5.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将培训疗养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转型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应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6.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具备条件的可举办以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嵌入式养老机构。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推进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7.配置老年健身器材。积极争取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全市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配置老年健身器材,切实提升老年健身器材覆盖率,逐步做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9.提升家庭成员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开设老年人日常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膳食等课程,或开展专业照护等技能培训。依托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家庭赡养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0.增加老年用品供给。支持企业开发销售适合老年人衣、食、住、行、医等各类老年用品,重点开发或销售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洗浴辅具和康复用品等。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适配服务,促进老年用品和康复辅具流通、扩大销售渠道。支持发展老年用品和康复辅具市场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21.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按照《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2.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防返贫动态监测“三类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逐步改善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便利化水平。要将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3.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难题。为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所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推动通过身份证、社保卡等办理就医服务,鼓励在就医场景中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实现老年人高频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对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以及各类费用缴纳,应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对拒收现金、拒绝银行卡支付等歧视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应用培训,针对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困难,组织行业培训机构和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应用的操作能力。鼓励社区养老机构、村(居)委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引导厂商针对老年人常用的产品功能,设计制作专门的简易使用手册和视频教程。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将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反诈宣传教育列为老年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积极融入智慧社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24.强化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疫情防控等方面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5.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敬老院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8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不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出台细化实化的落实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导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基本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政策咨询电话:0356-256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