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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3-001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8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晋城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选取1个县开展整县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试点;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36%;打造2-3条高质量精品小流域。充分发挥精品工程示范引领作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新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全市水土保持率达到67.61%。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我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成果,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全市水土保持率达到81.5%。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1.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科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范围,分类分区制定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将丹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等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适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预防。加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监管,依法禁止在该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预防,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农林开发、土地整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在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能源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统筹布局和加快实施重点生态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全面推进太行山、沁河、丹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十四五”期间重点完成黄河流域及重点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和晋城市太行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林区为重点,大力开展封育保护。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的裸露基岩区域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区域,加大保护力度,促进生态自然修复。〔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巩固提升农林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灌溉排水体系,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着力推进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农田生态系统,提高农田土壤蓄水保土能力,到2025年建成135.68万亩高标准农田。加强天然林、草原及湿地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严禁在25度以上的坡面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展森林、草原及湿地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的监测评估。建立各类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告知机制和部门协同机制,提升森林、草原及湿地生态系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效能。〔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依法严格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

1.健全监管制度机制。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常态化抽查,切实发挥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健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强化水土保持监管。开展水土流失危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

2.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承诺制等便企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指南,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水务局〕

3.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常态化开展覆盖全市的水土保持遥感监管,推动实现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对沁河、丹河等重要流域,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要区域及大型矿井开展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报预警。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等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4.多方联动协同监管。水利部门要发挥水土保持监管的牵头协调作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清单制度,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管清单。依托监管清单制度,健全各部门共享、互联、移送等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违法线索、案件通报等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水土保持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

5.全面实施信用监管。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落实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公开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参建单位自觉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强化生产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压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与能源、交通运输、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四、大力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1.协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打造2-3条高质量精品小流域,推广拓展“整沟治理”。选取沁水县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整县推进试点,在梅河流域打造生态廊道,沿河一村一景,建设和谐宜居型生态清洁小流域;在郑村河流域,结合湘峪古堡文化,建设生态旅游型生态清洁小流域,打造出具有晋城特色、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样板。〔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持续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持续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推行梯田、保土耕作、等高改垄、地埂植物带等措施,配套坡面截水、蓄排水等设施,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十四五”期间完成8万亩坡改梯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县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拓展水土保持功能

1.建设生态廊道、实施矿山生态修复。聚焦重点区域,强化水土流失生态治理,建设太行山生态屏障,打造沁河、丹河绿色生态廊道网络。对新建和历史遗留矿山,统筹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和地形地貌景观重塑、土壤重构、植被修复重建,基本完成重点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每年至少建成10座,到2025年建成50座以上,建成率达到36%,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鼓励资源富集、矿山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的县,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建设美丽乡村。坚持治山治水治穷致富一体谋划,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水土保持优势,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为目标,紧密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布局,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经果林,建设精品小流域,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旅游景区水土流失治理,助推生态旅游。围绕黄河、太行文旅板块,以太行一号旅游公路为主线,优化树种,彰显自然景观。大力实施景区绿化彩化美化,发展森林康养产业。拓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建设。围绕“一城两翼”城乡区域发展布局,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统筹保土、蓄水和美化绿化,结合城市湿地、公园绿地建设,打造“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街头绿地和小游园,打造绿地联通、水系连通、清水复流,建设海绵城市,改善城市自然风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1.坚持规划统领。编制《晋城市水土保持综合规划(2026—2030年)》,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制定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系统谋划水土流失防治格局,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空间约束力和管控力。同时,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跟踪规划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健全建管机制。采取“水土保持+产业导入”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优化水土保持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保专业队、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扶持水保生态经济专业户,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县级政府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主体责任。划定淤地坝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完善全市淤地坝监管信息平台,健全淤地坝登记销号制度,加强“四预”能力和重要淤地坝安全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探索建立淤地坝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实行县(市、区)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纳入河长制考核。健全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综合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航测和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按年度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有序推进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专项调查,加强监测成果分析评价,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提供支撑,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动水土保持大数据库和平台建设,推动各行业相关数据共享,强化数据关联分析、智慧管理和深度应用,形成“水土保持一张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科技攻关,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务局〕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水土保持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切实负起责任,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要加强与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力争将更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

3.加强投入保障。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县两级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足额落实上级水土保持项目配套资金,同时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做好本领域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综合利用产权机制、社会融资和金融支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多种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达一定规模、治理效果好的实施主体,允许依法依规给予一定规模和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将淤地坝淤积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4.加强示范引领。加快形成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新机制,积极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做好各类创建主体培育工作,对创建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普及宣传,加大水土保持典型案例宣教力度。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土保持观念和生态文明意识。

附件:全市水土保持率目标值分解表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3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