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1997-00015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7年04月07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件保护单位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发(1997)61号 | 发布日期: | 1997年04月07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晋城市历史悠久,地上地下遗存着众多的文物古迹。除已公布的国家重点文件保护单位45处,山西省重点保护单位43处外,尚有许多文物须列入市县(镇)两级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局从建市以来,在与各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勘察、推荐、筛选的基础上,已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了晋城市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27处,现予公布,并作如下通知:
一、凡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责成所属文化文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并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即: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清楚的标志说明,有科学的记录档案(图纸、照片、拓片、资料);有专门的保护人员(可兼职或指定专人代管,但要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制)。
二、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职能部门今后应注意在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或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重要的文物及时向市政府推荐,以便于做好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