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2007-00163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23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发〔2007〕8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23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1-23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历史悠久,地上地下历史文化遗存丰富。除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6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3处外,尚有大量珍贵文物散处荒野,许多文物应切实加强保护,需列入国家保护序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级文物部门推荐,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查、遴选,广泛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在认真调查、勘察、推荐、筛选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核定阳城上河会议旧址等40处不可移动文物为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重点做好以下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划定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作并竖立保护标志,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依法加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门机构的建设,把我市的重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三、制定保护措施,编制保护规划,把文物保护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文物事业的新局面。
附:晋城市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40处).pdf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