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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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0/2021-002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集中行使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6日

关于集中行使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法治字〔2021〕2号)和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晋城市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市法治字〔2021〕2号)要求,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6日起,市人民政府2015年已形成的“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人民政府只设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继续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晋城市司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市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咨询接待地址及电话如下:

咨询接待地址: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129号晋城市司法局210室)

咨询电话:0356-2031090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咨询接待地址及电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公布。


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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