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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0/2023-0004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1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函〔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3-07-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要求,现就2022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与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市政府接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16件,占年度备案总数的62%;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10件,占年度备案总数的38%。以上备案文件均由市司法局予以备案审查并出具意见。

整体看来,我市规范性文件工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规范性文件工作质效大幅提升。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备案工作比较严格,能够配合备案审查单位做到“有错必纠”,减少了违法文件的出台。阳城县、沁水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较为扎实,成效显著。二是重视程度有所提高。多部门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协调机制,明确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主动作为,针对规范性文件工作加强交流沟通,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积极。三是文件制定程序逐步规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74号令,严格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内审意见格式内容严谨,已作为模板在全市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探索,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率先实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2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基本能够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要求主动作为,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不平衡。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个别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工作重要性、严谨性认识不到位,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可有可无。部分单位过于依赖法律顾问的意见。有的部门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不采纳、不纠正,不能正确认识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二是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流程基本健全明确,但“三统一”制度尚未全部建立。有关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流于形式,经过审核的文件仍存在明显错误。三是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全市仍有相当数量部门没有配备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人员,导致相关工作进度缓慢。部分县(市、区)政府办对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力度不够,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个别县区政府文件流转效率低下,在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或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中,不能及时、高效地将相关文件批转至承办部门,导致有关工作超出上级要求的办理时限。

(二)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不规范。一是征求公众意见不广泛。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范围不够广泛,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多数未能主动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二是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不严格。有的对规范性文件判断把握不准,存在应审未审现象。一些规范性文件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设定行政处罚,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设置行业黑名单,滥用信用惩戒,出现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条款,减损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了其义务。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和有效期规定普遍存在瑕疵。三是备案工作不规范。规范性文件逾期报备、多文件集中报备现象较为普遍,有时甚至出现跨年度报备,报备材料不全面。部门备案意识较为薄弱,存在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的现象。2020年接收市直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仅1件,2021年与2022年数量有所上升,接收备案10件。“有件不备”直接导致文件错误内容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影响我市规范性文件工作整体质量与形象。

(三)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单位法律顾问态度敷衍塞责,未能尽职尽责发挥把关作用;有的法律顾问对行政法律事务钻研不透,提出的审核意见往往针对性不强,多为文字表述、完善内容等无关意见,审核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例如某部门法律顾问在无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尚未生效出台的法规征求意见稿作为审核依据,对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出具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核意见;某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过的文件质量粗糙,存在突破权限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内容,引发社会舆情,审核把关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建设,压实责任,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工作水平。

(二)严格程序,规范流程。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74号令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程序。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企业生产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要强化公众参与程序,拓宽听取意见渠道。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备案,垂直管理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三)明确重点,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的针对性。制定机关要准确界定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重点审查是否违反上位法及相关政策。要逐步建立法律顾问考核体系与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单位公职律师在文件审查中的作用,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避免违法、违规政策的出台。

附件:1.2022年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2022年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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