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3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薛明耀  

2023年8月1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决定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七款。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九条中“临时户外广告”修改为“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子显示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二款修改为:“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