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振华
2026年11月5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和场所。”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6.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7.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消纳场所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或有关规划采取恢复措施,实现用地功能。”
二、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