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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5/2014-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标      题: 晋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04日

晋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4-05-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教育局

晋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函〔2013〕2号)安排,省教育厅决定在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依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以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范围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在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教师资格且已被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岗教师的,也应申请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不予注册和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条件

(一)新聘人员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良好; 

4.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6. 参加岗前培训且成绩合格。

(二)在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聘用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良好;

4. 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近五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参加工作以来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近五年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参加工作不足五年的每年完成不少于72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7. 教师已取得的教师资格高于现任教学段的,可参加首次注册,但必须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前取得与任教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已取得的教师资格低于现任教学段的,应暂缓注册,待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再进行首次注册。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师德良好;

2.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本次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注册程序

(一)注册申请期限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二)申请注册方式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学校和幼儿园(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办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等职业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企业办幼儿园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6.近五年内年度考核证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提供参加工作以来每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7.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1-6项材料。本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须提交1-7项材料。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6.近五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7.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五)暂缓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暂缓注册的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证明;

2.暂缓注册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的证明;

3. 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

4. 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六)审核公示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期限内,对学校和幼儿园提交的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给出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公示。

市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七)材料归档

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准予注册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日期和结论,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五、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六、注册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八、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4.4.1—2014.4.15)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注册制度的实施将打破“终身制”,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将被清退,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二)个人申报受理阶段(2014.4.16—2014.4.30)

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岗教师,以及本方案实施前已聘用的在岗教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有关资料。

(三)注册材料审核阶段(2014.5.1—2014.5.15)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负责将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按要求整理装袋,按照隶属关系和注册要求,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注册档案材料及统计表、花名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确定注册结果阶段(2014.5.16—2014.6.15)

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拟注册合格的教师,在其所在学校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教育厅终审。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按照隶属关系进行注册,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注册日期及有效期限,做好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填报和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我市是全省唯一试点市,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学校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市教育局成立晋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成立领导组,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体检、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对注册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处理,保证教师定期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