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34/2026-0008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能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01日 |
| 标 题: | 晋城市能源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晋城市消防救援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联合印发《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能源电发〔2026〕25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01日 |
晋城市能源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晋城市消防救援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联合印发《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能源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晋城市消防救援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联合印发《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晋市能源电发〔202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能源局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晋城市消防救援局
国网晋城供电公司
2026年3月31日
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电动汽车充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等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居住区个人固定车位安装的,为个人车辆充电的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居住区公共车位为全体居民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推动居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充电设施“能装尽装”、公共车位充电设施“合理补位”,提升居住区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全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采用“统建统服”和“自建统管”模式实施,两种模式双轨并行、灵活选择。
“统建统服”模式:由专业建设运营企业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的模式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车位性质,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自建统管”模式:由居民个人按照统一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在个人固定车位开展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居住区充电设施制度体系建设及指导、协调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量个人充电设施开展评估及整改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充电设备质量监管,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国网供电公司负责直供电居住区充电设施电网配套工程建设与改造,做好充电设施报装服务,指导“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做好市级平台信息填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遴选“统建统服”企业。
街道办(乡、镇)负责推动本辖区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统建统服”企业对存量个人充电设施开展“以旧换新”工作。
社区负责做好本指南政策宣传、解读和居民投诉处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调做好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同时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100%预留安装条件。
支持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智能有序充电设施,或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等。
第八条 在居住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居住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并同意后实施。
在居住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报装一个充电设施。无法证明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不得申请充电设施安装。
(二)居住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 398-2019)等相关要求。
(三)地下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场地应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地下停车场,不得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停车场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需待场地改造符合要求后,并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再行实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动,不得破坏人防工程相关设施设备,不得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不得与人防电力线缆共用桥架,不得在人防墙体或顶板上钻孔锚固,可在人防底板或承重柱上钻孔锚固,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使用管理人或安装单位应积极及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人防工程维修维护相关损失。
人防工程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按照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要求,限时拆除充电设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五)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具备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
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以7kW交流桩为主;公用充电设施以交流桩和小功率直流桩为主。
(六)向充电设施供电的线路应选用铜导体,电缆路径应规划合理。
在地面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的方式敷设,外护套采用钢带铠装;在地下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采用低烟无卤环保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WDZ-YJY)电力电缆,使用独立桥架敷设,镀锌钢管保护,电缆穿越防火分区时,需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密封。
充电设施建设应选择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人员须持有低压电工证及以上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责任。
第九条 国网直供电居住区建设充电设施按以下流程报装。
(一)“自建统管”模式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向国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具体流程为:
1.提出申请。居民个人按照《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清单》(附件1)备齐相应申请资料,填写《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报装申请书》(附件2),签署《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3)。
2.物业确认。物业服务人对申报材料与本指南建设要求一致性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填写《晋城市居住区“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报装资料确认书》(附件4),并加盖公章。
3.报装受理。国网供电公司凭附件1、2、3、4,为“自建统管”充电设施办理用电报装。
转供电居住区参照以上报装流程,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用电报装服务。
(二)“统建统服”模式充电设施,由建设运营企业向国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具体流程为:
1.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人填写《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申请书》(附件5)向所在街道办(乡、镇)提出“统建统服”建设申请。
2.现场勘察。街道办(乡、镇)委托“统建统服”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判定居住区建设条件。
3.发布公告。勘察通过后,将勘察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小于7天。
4.项目备案。公告结束后,街道办(乡、镇)以正式文件向“统建统服”企业出具同意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意见,“统建统服”企业依据街道办(乡、镇)意见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5.签约入驻。“统建统服”企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6.用电报装。公用充电设施由“统建统服”企业以企业名义向国网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自用充电设施由“统建统服”企业接受居民委托,以居民个人名义向国网供电公司统一办理用电报装。
转供电居住区参照本条报装流程,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用电报装服务。
第十条 在农村地区自有产权房屋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居民个人按照《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清单》(附件1)备齐相应申请资料,填写《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报装申请书》(附件2),签署《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3)。申请书(附件2)经村委会盖章同意后,向国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
在农村地区自有产权房屋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不得超过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占有公共区域,不得影响他人通行;须提供房产(宅基地)证明(代替车位产权证明)。未取得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的,可凭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协议、权属相关证明,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开具土地使用证明,作为办理用电报装的依据。
国网供电公司凭附件1、2、3及自有产权房屋证明,为农村地区自用充电设施办理用电报装。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成后,“统建统服”充电设施由建设运营企业自行开展竣工验收;“自建统管”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和施工单位共同开展竣工验收,填写《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表》(附件6)。
第十二条 “统建统服”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国网供电公司凭竣工验收报告,为充电设施办理装表通电。
“自建统管”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向国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通电,物业服务人对现场情况与申报资料一致性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填写《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现场确认书》(附件7),并加盖公章。国网供电公司凭附件6、7,为“自建统管”充电设施办理装表通电。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全面登记充电设施基本信息,接入公用充电设施实时数据,完善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服务。
“统建统服”充电设施,由建设运营企业在市级平台完成信息录入。
“自建统管”充电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支持上传实时数据。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的运行监管,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具备有效管理和监控的运营管理系统,将充电设施运行实时数据上传市级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电动汽车充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做好充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完善相应台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相关报告上传至市级平台;
(五)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时,电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服务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收取,并明码标价;
(六)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机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协议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内容,按季度将运维报告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十七条 “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应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能源主管部门,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期间,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者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当3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充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国网供电公司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填报。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国网供电公司应当统筹做好直供电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充电设施电网相关配套工程,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有序用电示范,采取用电负荷柔性调控的方式,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安全。
居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国网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电力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条 “统建统服”建设运营企业应采用有序充电方式,最大限度满足变压器“不扩容”条件下的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统建统服”建设运营企业对存量个人充电设施开展免费“以旧换新”。
鼓励新建居住区房屋建设开发单位与“统建统服”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建设充电设施,统一运营维护。
“统建统服”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建设运营充电设施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个人为其“自建统管”充电设施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十一条 “统建统服”建设运营企业和居民个人依法在居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物业服务人在日常巡检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消防应急等措施。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入网费、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费用;对“合表”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如切实需要收取与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费用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遵守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在本指南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或本级政策、办法、标准、导则等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清单
2.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报装申请书
3.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
4.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报装资料确认书
5.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申请书
6.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表
7.晋城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建统管”充电设施建设现场确认书
附件下载:附件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