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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3-000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等工作挂钩要求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农(函)发〔2022〕14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等工作挂钩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工作要求,我局于2021年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工作的实施,截至目前,我市相关工作落实还有差距,督导不到位,审查不严格,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四挂钩”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自查。目前,追溯“四挂钩”工作已列入食品安全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同时也是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任务,要求平台主体注册数量年增长40%以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等工作挂钩要求的通知》精神,开展自查清理。严格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评比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已开展的2021年元月份以来的创建认定中“四挂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11月30日前完成自纠。自查项目如下:

1.已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和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域内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追溯比例应达到80%,否则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认定。(市场监管科、计划财务科、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2.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五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产主体。(市场监管科)

3.已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要纳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没有纳入的一律取消认证,不予续展。(品牌农业工作站)

4.已推选的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追溯管理,否则不得使用,持有人管理不善的取消推选。(品牌农业工作站)

5.已认定的各级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示范场、标准园等域内或承担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监管科、产业化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6.已认定的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联合体、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产业化科、农经科)

二、完善名录,强化监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以上有关创建认定的生产主体名录,要加大国家和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及时注册,指导企业全面开展追溯管理。

三、严格审查,全面落实。

即日起,严格落实“四挂钩”规定。

1.与农产品生产有关的各类创建认定(或命名)挂钩。认定各级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示范场、标准园等,将域内或承担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2.与品牌培育挂钩。推选各级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功能农产品品牌、展会奖项等时,将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3.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评等定级挂钩。在认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联合体、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等时,将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4.与农业展会挂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办的农业展会,组织参加各类农业展会或其它部门举办的展会的农产品,必须以实行追溯管理并附带追溯标识作为参展的前置条件。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责任,在开展重大创建认定等活动中,严格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评比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征求农安部门意见,在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进行查询,切实将追溯挂钩责任落实落细。同时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前提条件,对活动中出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谁推荐谁负责、谁评比谁负责。各评选组委会要认真审核选送的农产品是否附带达标合格证,并委托法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获评荣誉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当次取得的相关称号;对近5年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生产单位,一律不得推荐。

今年12月份,市局将会对“四挂钩”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未按规定落实追溯挂钩要求,将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组织推荐单位和地方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取消主体获得的荣誉、享受的扶持政策,并在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关县(市、区)政府分数。

联系人:闫晶晶

电  话:6995503

邮  箱:jcnwjgk@163.com

附件:追溯平台注册及合格证打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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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