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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4/2025-0014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5〕2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1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2〕1号)同时作废。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标准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范围,旨在快速响应不同等级事件,减少损失并保障公众安全。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在本市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环境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重污染天气等有关行业领域市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详见附件2。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晋城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新闻中心、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融媒体中心、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部队晋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筹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议批准现场指挥部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5)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见附件3。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生态环境污染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训练;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行动;

(6)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8)报告和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10)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分别成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见附件4。

2.4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负责人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接受统一调度,执行其决策指令,重大事项需及时上报;

(2)制定救援方案、建立通信网络、实时传递信息、完整记录救援数据及提交行动建议。

(3)设置专人反馈处置效果,支持市指挥部动态调整策略。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并落实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在环境风险普查辨识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控清单,实行分级管控,落实防治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3.2 监测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监测机制,加强基层环境污染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队伍建设,科学布设环境污染风险监测网点,制定环境污染风险监测预警方案,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早期识别能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畅通发布途径,及时对环境污染风险可能影响和波及范围内的单位、群体进行预警。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同级政府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与周边的长治、济源、运城、临汾、焦作、新乡等市建立市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 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3 会商研判机制

市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会商研判制度,通过多部门协同对突发环境的隐患风险、形势进行分析预判,做好预先防范工作。

3.4 预警机制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4.2 预警信息发布

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认为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向指挥长请示,按程序启动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超出本级发布权限的,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上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

3.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分析研判事件险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为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有关情况,60分钟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县、乡政府值班部门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以下事件为敏感突发环境事件: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1.3 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1.4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1.5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规定权限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进展、善后处置等情况。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消除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援助。

4.3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5。

4.3.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实施环境保障行动的,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下达重要环境保障任务,要求实施Ⅰ级环境保障行动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出现紧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

(4)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后,经分析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指挥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当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权后,在上级政府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并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4.3.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实施环境保障行动的,或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重要环境保障任务,要求实施Ⅱ级环境保障行动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包括我市在多个地区出现紧急环境事件;

(3)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5)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经核实无误,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命令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临现场指导救援;

(2)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联合属地应急救援工作组迅速展开联动响应,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3)适时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措施;

(4)分级、分类督导执行,并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做好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4.3.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我市小范围内出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环境保障行动的,基层县(市、区)可以处置的;

(2)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后,经核实无误,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事发地县级指挥部按照县级预案全面负责指挥协调救援工作,结合事态趋势、处置能力等因素,市指挥部对事态发展情况密切关注,视情派出专项工作组,开展督导、协调和技术支持;

(2)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家组予以指导。

4.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2)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漏、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4)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筑坝封堵、拦截、分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的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4.2 转移安置人员

(1)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配合有关部门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2)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4 应急监测

(1)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

(2)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工作机构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具体按照《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市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办法执行。

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当发生跨市(省)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市(省)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生态环境厅(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4.7 维护社会稳定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本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4.5 响应调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的变化,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4.6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值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依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或委托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2)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4)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5)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6)责任认定和对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8)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 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电力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等项目。

应急保障具体内容见附件6。

7 附则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7.1.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对应急处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开展各类应急培训,并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储备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应急处突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7.1.3 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系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处置过程等演练。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桌面推演或现场演讲形式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本底值:环境要素在未受污染影响的情况下,其化学元素的正常含量,以及环境中能量分布的正常值。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

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表

5.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6.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7.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