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9/2021-001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3日 |
标 题: | 明年起施行!晋城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3日 |
日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
《晋城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晋市民〔2018〕143号)
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01
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18号)《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晋财社〔2015〕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02
资金来源
市级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包括从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03
扶持范围
在晋城市范围内的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住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不含财政保障经费的全额事业单位)。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补助对象
住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补助条件
(一)依法登记民办非企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
(二)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标准的生活照料、膳食、护理、康复等服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健全,入住协议、档案资料完整。
(四)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明确的建设要求,且设备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院容院貌整洁。
(五)连续运营满一年。
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新建(改扩建)补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3号)精神,市级财政按3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
按每年实际入住老年人数计算(年度住养时间超过3个月),经过评估,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月200、400、600元。市级登记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各县(市、区)登记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按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后,市与县(市、区)各负担50%。
(三)投资建设较大规模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
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除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外,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再给予不低于100万元、150万、300万元的奖励。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在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晋财社〔2015〕5号),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投资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和养老服务项目,其中:新建项目贷款在200万元以上、改扩建在50万元以上、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老年餐桌、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贷款在10万元以上的,除省贴息补贴50%外,市财政补助另外50%的贴息资金。
补助对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老年餐厅等)。建筑面积一般在500-2000㎡之间,能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日间照护、康复护理、居家照料、助餐助浴、休闲娱乐等服务且正常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民非),原则上都可以享受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
(一)建筑面积在1200㎡(含)以上,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2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50㎡,每天至少提供2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
(二)建筑面积在800㎡(含)到1200㎡,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30㎡,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基本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0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
(三)建筑面积在800㎡以下,服务功能相对单一,或提供不少于10张嵌入式护理床位且入住率达80%以上,或设置老年餐厅使用面积30㎡以上,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或设置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或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
运营补贴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将运营补贴的15%用于一线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和引进人才的入职奖补。
建设补助
(一)补助条件。
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土地或社区无偿、低偿提供的闲置土地新建,以及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改建或社区无偿、低偿提供闲置用房改造举办的,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专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运营满一年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补助标准。
▶ 按照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标准,以新建、改造开办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3000元/床补助,不含有嵌入式养老床位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予资助。
▶ 符合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200、500、1000、1600平米以上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6万、7万、8万。
▶ 社区老年餐桌建筑面积至少在50平米以上,建设达标并运营一年后,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4万元。
▶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通过验收后,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4万元。
▶ 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床位补贴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嵌入式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的,可享受床位补贴。按每年实际入住老年人数计算(年度住养时间超过3个月),经过评估,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月400、600元。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补贴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
政府购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将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等特殊群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按照上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购买服务经费。由市、县(市、区)从现有养老预算支出中统筹安排,按1:1比例负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为社区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内容。
农村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日常运营补助
按照分类实行差别补贴,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提供用餐的按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提供用餐的按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
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选取不少于50个运营情况较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所1万元。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套安排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财政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将组织对所资助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