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8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护理
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精神,2021年10月1日起对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分别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我市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一类,陵川县为三类。
为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9号〕文件精神,“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的规定,请各县(市、区)从2021年10月起,按照调整后的晋城市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护理补贴标准执行,提标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或专项救助资金支付。
特此通知。
附件:晋城市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护理补贴标准表
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