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劳动监察) | ||||||
行政处罚( 47 项,子项 0 项) | ||||||
事项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子项 | 职 权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备 注 |
1000-B-001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法律】《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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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2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43条: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款物,或者扣留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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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3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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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400-140500 | 对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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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5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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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6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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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700-14050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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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800-140500 | 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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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09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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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0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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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100-140500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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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200-140500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8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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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3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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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400-140500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法律】《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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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500-1405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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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600-1405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法律】《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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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十七00-1405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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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800-1405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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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1900-1405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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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000-十四0500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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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1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14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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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2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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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300-十四0500 | 对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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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400-140500 | 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罚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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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5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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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6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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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7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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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8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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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29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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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000-140500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不使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13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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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100-140500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受理符合条件、规定人员申报的,或者没有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14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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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200-14050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 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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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300-14050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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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400-140500 |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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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500-140500 | 对发布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65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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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600-140500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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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700-1405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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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800-140500 | 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使用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22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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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39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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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0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关条款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其所欠劳动者工资的差额(系指所发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下同)的1至3倍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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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1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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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2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危险生产作业的职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安排其上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职工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高危险生产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3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3条第一款、第14条、第17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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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3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未向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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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400-140500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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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500-14050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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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600-140500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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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B-04700-1405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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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1 项,子项 0 项) | ||||||
事项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子项 | 职 权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备 注 |
09-C00800140500 | 对劳动保障监察行 政决定在法定期限 既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法律】《行政强制法》 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 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 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 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符合申请 强制执行条件的用人单位 进行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检 查行政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 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 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 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 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2【法律】《行政强制法》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 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3.【法律】《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 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 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
行政检查( 1 项,子项0 项) | ||||||
事项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子项 | 职 权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备 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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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7 项,子项0 项) | ||||||
事项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子项 | 职 权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备 注 |
09-Z001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1条第2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 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09-Z002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理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 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 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09-Z003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理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1条第6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 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 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 资标准的情况;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09-Z004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理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1条第6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 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 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 资标准的情况;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09-Z005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理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 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09-Z006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处理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09-Z00700140500 |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74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1、立案责任:依法审查并 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 知。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 实,依法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 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 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 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处理内容、处理依据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理决 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依照法定程 序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 任。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 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6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 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 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 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 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8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