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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7/2024-001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9日
标      题: 晋城“双打”行动案件警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晋城“双打”行动案件警示

发布日期: 2024-04-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以来,晋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双打”行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3个案件公布予以警示。

一、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1月1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晋城市城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12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酒“封坛15年”“防伪10年”等商品共12瓶。经查,上述酒为当事人2023年8月购进,货值金额1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及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核查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2021年,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多次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二、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39家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系列案

2023年8月16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便利店等39家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涉案电池3687粒,共计没收违法所得678.35元,共计罚款13594.5元。

2023年6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购买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经查,共有39家经营户销售的3687粒电池均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电池均为流动游商主动送货上门,截至案发日,上述39家经营户共销售1658粒,违法经营额共计13594.5元,违法所得共计678.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三、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假冒专利案

2023年4月2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泽州县某建材店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4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8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某建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流水槽标注有“ZL.202030034988.X”的专利标识。另查明,该专利标识是李文德于2020年6月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公告日为2020年6月5日,目前状态有效。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人李文德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截至当日,共计违法所得183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