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27/2024-0017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29日 |
标 题: | 晋城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案例警示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9日 |
为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晋城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食安办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从2024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三个案例公布予以警示。
案例一: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城市致远文化培训学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案
2024年3月14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致远文化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火碱)一同贮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城市聚能金智培训学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案
2024年3月14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聚能金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火碱)一同贮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晋城市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西省沁水县职业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晋城市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沁水县职业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6名临聘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