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晋城市出现低温寒潮天气,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二、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诚信经营。禁止不标明价格,禁止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药及烟酒专卖经销商店,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散布涨价谣言。
四、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或收费行为,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费秩序。要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严禁强制搭售保险;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五、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违法的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规范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
六、各餐饮住宿、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要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