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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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发布  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4-06-17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例》共5章27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提升公平竞争制度的法治化水平,从源头规范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消除市场壁垒,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大市场,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一是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规定了职责定位和组织实施。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方面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适用情形。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四是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五是强化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