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暨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校园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学校食堂,具有用餐人员相对集中、数量大等特点,容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今年以来,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集中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在排查整治中,发现部分学校食堂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进货未查验、留样量不足等问题,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某学校食堂库房内贮存使用的食醋和大米票货账不符。
作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
案例2:阳城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17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阳城县某中学食堂调味品柜内存放一瓶已开封、呈装满状态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超出保质期。经现场询问、核查库存、查验票据、查看监控,证实上述瓶装辣椒为食堂工作人员个人物品,非学校采购和使用。
作为集中用餐单位,该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晋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记录未如实记录大米、食醋等食品的名称。
当事人作为校园食品供货企业,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
案例4:泽州县某小学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4年5月29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某小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校在用的消毒柜外表面有污渍,消毒柜内存放的餐饮具残留有油渍、水渍。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
案例5:高平市某初级中学校未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29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某初级中学校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校未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
案例6:阳城县某完小食堂食品留样量不足125克案
2024年6月15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某完小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校用于留样的土豆丝样品重量不足125克,不符合食品留样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陵川县某小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3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陵川县某小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
案例8:沁水县某小学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3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沁水县某小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餐具未按规定消毒、未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与记录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