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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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TA0007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郭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医保卡功能拓展到医疗保健领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医保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基金除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外,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省医保局提出建议,争取更多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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