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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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晋城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晋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具体地址:晋城市城区文博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四楼414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医疗保障局机构信息

2.市医疗保障局领导介绍

3.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

4.市医疗保障局重点工作

5.市医疗保障公开承诺

6.市医疗保障局实事项目

7.市医疗保障局人事任免

8.市医疗保障局应急预案

9.市医疗保障局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医疗保障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晋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通过“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cgov.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政务新媒体

“晋城医保”微信公众号。

3.其他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晋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晋城在线”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答复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要件完备的,我们会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章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做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医保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附后)

三、市医保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文博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四楼414室

联系电话:0356-2218855

 传真号码:0356-2218855    

 通信地址:晋城市城区文博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四楼)414室

 邮政编码:048000

 电子邮箱地址:jcsybjbgs@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本机关纪检监察室举报。

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