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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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陈志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癌体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建议》于2024411日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目录(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设计、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各种减肥、增肥、增高、戒毒戒烟等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稳步提高保障水平,2024年起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不再执行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扩大待遇覆盖范围,参保居民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行直接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省医保局提出建议,争取更多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