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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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赵云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将国产二价HPV宫颈癌疫苗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畴》于2024411日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0年9月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第二章《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中第八条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药品目录》,根据省医保局《药品目录》的调整,及时对我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