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残疾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议》于2024年4月11日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晋城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人员名单和资助金额具体由残联负责提供。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对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单人保”“晋惠保”等属于商业保险,不属于医保局的工作范畴。市级层面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省医保局提出建议,争取更多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