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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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TA042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姬素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享受住院分娩生育保险同等限额标准的建议》于2024411日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局、省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40元。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总共缴纳1020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的6.5%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职工医疗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为6438元,平均每人每年总共缴纳6567元,缴费水平是居民医保的6.4倍,筹资标准和筹资金额不同,待遇享受水平自然不同。

2022年1月1日,我局贯彻落实省医保局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地医保待遇政策,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生育三孩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从600元提高到1500元,剖宫产从1500元提高到3000元。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支付,生育待遇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市级层面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省医保局提出建议,争取更多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