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单 位 简 介

职  能

(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中央、省驻市单位及全市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机 构 设 置

内设机构:办公室、医药和待遇保障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财务和基金监管科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文博路366号政务大厅西4楼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152、2218153、2218170;  办公电话:0356-2218855(传真)

业务咨询时间:9:00--17: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