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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19-0098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标      题: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19〕2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5日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2-05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梳理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进入及退出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注销全程电子化。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其中,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0.5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系统评估。在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实行“综合受理”、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调整和合并重复的审批环节,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完善的服务平台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推进全市统一城市云平台的实施和应用。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试点建设,加快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实现与省数据平台无缝对接,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云平台,以打造中等智能城市全国样板为目标,深化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作,加快实施“1183”重点工程,实现全市大数据应用重大突破。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厘清执法职责,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重点强化竞争执法,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取消山西省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健康证明环节。按照国家发布的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做好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建立健全事前承诺机制。制定和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审批”目录清单,对审批无实质性影响的申请材料缺失的,可要求企业和群众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落实省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任职申请进行拦截并限制,充分彰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将其纳入平台实现集中进场交易,并统一规则、电子系统和服务标准。积极全面推进各类交易全流程电子化,配套实施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充分发挥(山西)晋城平台应有效用,启用“晋城公共资源交易网”。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建立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向全社会公示全市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加快建设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投诉举报受理热线和平台。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我市新材料领域审查参考标准修订工作。准确判断和深入分析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适应各行业领域成长特点的差异化治理策略,分类细化管理,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建立“互联网十教育”新业态新模式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平稳有序发展。建立市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监管、互联网医疗服务全程监管、互联网医疗信息公开等。(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应用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服务便利创新创业

全面推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要素与山西省标准、国家标准相统一,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相同,并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主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全市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整合构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全市一体化大数据云平台。协调推进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建设,实现全国互信互认。推进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设,加快数据落盘,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市县两级政务大厅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双创”服务窗口,服务窗口要适应农村创业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以乡村振兴战略和全域旅游为中心和抓手,积极做好“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咨询、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服务。全市实现社会保险登记、失业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实行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对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开发区发展科技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鼓励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供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降低用地成本。(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应用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速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四)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

落实好国家财税优惠政策,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工伤保险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在2019年1月-4月,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从2019年5月起,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由执行下调50%改为下调20%,该政策将延续到2020年4月底。将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至1%的政策延续到2020年4月30日,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进行返还。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截至2020年底,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落实好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2021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

将创新产品和服务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落实省相关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提高创新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比例。对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收购,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首次产品供应商。(市财政局)

(六)积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积极宣传和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尽快获得国家认定以及示范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制定下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办法。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创新主体采用众创、众筹等创新创业模式,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引导入驻企业积极参与技术研发和联合创新,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市属大型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驾护航。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加强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作用,引导企业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优先转化一批优质专利。扎实推进商标、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加大行政指导力度,推进商标注册申请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依托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机制,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市市场监管局)

三、继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八)加大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激励力度

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技术应用推广属性明显的工程、农业等职称系列,可将符合等级和水平要求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作为评审依据。相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对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加大绩效奖励力度,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属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校将获得国家及省级科技奖项、最高行业奖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情况、主持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工程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鼓励优秀杰出人才破格晋升。职业技术学院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扶持

在全市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推广创业导师制,全面推广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教育,支持大学生以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持《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依托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知名村镇、高校和大型企业的实训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农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村创新创业人员提供物理空间和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的创新创业代表性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管理服务和场地租赁补贴。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对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在下达土地供应计划时,对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晋城银保监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以专门培训机构为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横向教育培训机制,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限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在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探索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进一步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来晋城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

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外国专家在我市承担科研项目,对外国专家承担的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证件提供快速受理审批便利,提供网上办证材料查询、业务咨询智能回复及网上预约受理服务。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亲属、来晋城访问者及投资者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我市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或学历人员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

深化“创新创业巾帼行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女性“双创”培训和竞赛,引领妇女积极参与“双创”活动,探索服务女性“双创”新模式,动员知识女性和女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发挥更大作用。遵循和依照上级制定的台港澳居民在我市发展的便利性政策措施,向台港澳青年推介我市鼓励青年创新创业政策及营商环境,搭建台港澳地区青年来我市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台港澳青年来我市创新创业。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市妇联、市外事办、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四)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山西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围绕煤炭、煤层气、新能源等能源行业,开展能源合作工程,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建立联合实验室、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工程,紧盯我市打造全省能源革命排头兵的领跑者目标,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勘探开发、新能源绿色发展等领域,实施核心技术项目攻关,实现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工程技术突破,有效提升我市能源领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制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小巨人”企业发展。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负责人素质,组织他们参加各类高层次学习。(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

充分利用省安排建设的含科研设施与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生物(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各类平台基地对外开放共享和开展创新服务。推进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市科技局)

五、着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六)进一步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

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强化创业培训、技术服务、政策指导,优化提升创业辅导。继续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建设认定工作,指导鼓励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员工及创新团队围绕某一重大技术进行攻关,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鼓励创新,完善与创新成果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组织学习双创工作先进地区经验模式,推动全市小企业创新创业、加快成长和集聚发展。建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鼓励和支持双创基地建立特色的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服务初创企业的能力。在做好综合性服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专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好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

鼓励我市规模工业龙头企业积极建设“双创”支撑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开展中德合作企业家培训,切实提高我市企业家的能力素质。引导市属大型企业联合我市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系统布局创新链。引导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设立的各类创业基金,多形式引入民营资本成立创新创业基金,为企业参股、投资前景好、潜力大的投资项目搭建平台。鼓励市属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并持续稳定运行,把创新平台的建设作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条件。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权重新配置集结企业创新优势。探索发展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及技术引进、投融资协同发展高效融合的科技企业。认定一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省级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逐年评价结果,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3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为大企业生产配套高质量产品。2020年底前,培育1-2家省级重点供应链项目。(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建设。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培育本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培育特色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园区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园区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建立“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上云进程。培育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全面落实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深入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宣传展示、洽谈签约等业务。推动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创新中心、联盟等平台,为工业互联网战略制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撑。(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及时在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晋城在线”网站、晋城在线、晋城政务两个微信公众号)转发国家、省在创新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我市的优惠政策、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向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报送我市创新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智慧医疗、互联网+智慧旅游等提供平台和数据支撑,推动“互联网+”战略实施。推动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贯标优秀经验和成果,促进我市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建设“互联网+”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参与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继续组织各类群体积极参加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山西分会场活动、“创响中国”山西站活动、山西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山西省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山西赛区选拔赛、“三晋新农人大赛”、“创青春”山西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打造好“创业会客厅”栏目,对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和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一)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

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好支持乡村振兴主力军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重点服务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支持大型银行建立普惠金融专营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机制,拓宽信贷融资模式,提高信贷服务能力。用好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机制,采用会员制形式,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50万元以下和100万元以下两档额度的免担保抵押的流动资金贷款,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市金融办)

(二十二)大力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

发挥好政府出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不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

加强对我市优势产业、特色行业企业的上市(挂牌)扶持和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境内外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开展再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发行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办)

(二十四)加快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省再担保集团,为企业增信、分险。建立担保费率补贴机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年期500万元担保额以内的担保费率降低至1%,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完善担保风险补偿,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下沉重心聚焦支农支小,对上一年度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进行5‰-7‰的分档补偿,对上一年度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2.5‰进行补偿。实现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三农”、小微等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占比不低于50%,500万元以下的户数不低于80%。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保险方式降低创新风险。支持各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融资推荐力度,遴选一批重点项目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五)大力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

积极推动开发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健全载体服务功能,为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融通型服务。设立市级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开发区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服务水平,发挥开发区创新创业集聚效应,为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创造条件。选择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成效显著的县、开发区培育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结合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开发区周边区域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控和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建立区域创新创业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领示范作用

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真抓实干、省评估达到优秀的示范基地按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性,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创新创业广泛合作

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单位在我市优势产能等重点合作领域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合作。发挥地方政府之间合作机制作用。积极融入中原城市群,加强与郑州、焦作、洛阳、济源等城市对接,探索合作共赢方式,深化在创业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八)继续加强创新创业政策统筹

鼓励各县(市、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进一步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本意见出台后,及时制订明确各项支持政策的具体举措,抓好政策落实。在各县(市、区)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限期解块。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图解: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晋城这样做!

我市出台助推“双创”升级“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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