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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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4/2023-001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1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7〕103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规范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等工作有序、高效、科学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态环境灾害等。

当毗邻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受灾人员的救援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为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总   指   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和秘书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能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晋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市新闻传媒集团等相关负责人。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现场指挥部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领导下,负责自然灾害现场救助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应急保障组、灾民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交通运输组、环境监测组等10个现场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或者合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晋城支队以及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参与。

主要职责:拟定救援方案,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救援指导等工作。

(3)专家技术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提供自然灾害的基础信息和测绘图件,指导灾害发生地区周边隐患排查和危险区划定,灾害趋势预测,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安全监测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中国铁塔晋城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工作;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保障通信网络畅通;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做好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等。

(5)灾民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事发地政府以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参与。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7)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各种自然灾害应对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装备运输保障方案,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0)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持续监控。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7)督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应急救灾队伍加强备勤,保持联络畅通。

(8)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 信息报送和发布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送

4.1.1 信息报送主体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自然灾害信息实行属地分级报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1.2 信息报送程序

市直、县直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重大以上自然灾害的信息,可越级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1.3 信息报送时限

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的起算时间为自然灾害发生后。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自然灾害,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有关情况,并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属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值班部门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自然灾害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4.1.4 信息报送内容

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核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核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

(1)首报要素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险人数、遇难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失联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2)续报要素包括:事态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件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每4小时续报1次,特殊情况每2小时续报1次;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4.2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对可能造成大范围影响的自然灾害,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采取防范和避险措施。自然灾害发生后,负责处置的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第一时间讲清自然灾害涉及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主要信息。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及时发布综合信息。

自然灾害信息可通过新闻稿、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官方信息平台发布等形式发布。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认为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救助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商会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响应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16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认为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救助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响应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2万人以上1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认为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响应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认为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地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单位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税费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 灾后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灾后心理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不仅需要进行物质和医学救援,还应该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等都会受到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信息的影响,有可能遭遇心理危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县两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县(市、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直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技术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防震减灾、气象、红十字会、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其他保障

科技保障: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法治保障: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加强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合法权益。

7.8 宣传和培训

在全市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 预案演练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表彰和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7〕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图

      2.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4.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5.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单

      6.晋城市自然灾害灾情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