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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直各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员工收入水平;
    5、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董事会报告摘要;
    7、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8、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9、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1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
    1、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
    3、企业境外投资情况。
    (四)职工权益维护。
    1、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六)环境保护情况;
    (七)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属国有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市属国有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提供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除前款规定的公开方式外,企业还应在由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公开的信息,按照年度、中期的方式公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客观、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五条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受托对企业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机构)应当对所监管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属国有企业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举报。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人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