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泽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部分企业女职工法定年龄退休后无法办理领取养老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工人50周岁退休。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 “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您提到的“女性职工”包含了之前的“女干部”和“女工人”。
3.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因此,女职工在管理岗位的,按照原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退休;在生产岗位的,按照原工人退休的年龄50周岁退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
承 办 人:张晔
联系电话:0356-2199300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