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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11-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B类

关于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92号建议的答复


郝海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晋政办发(2019) 10号)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筹资方式和筹资标准做出了合并和调整,明确了 “先保后征”原则,建立了 “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 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规定了 “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 地。” 

2.(晋人社厅发(2019) 41号)文件对办理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管 理进行了规范,并就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征地社保审核报 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根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用 地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项目征地所在 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据此,各职能部门开始按新政策和流程规定办理征地项目涉及 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根据市和区政府的征地权属,为推动被征地项目社保手续的正常办理, 城区政府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将通过会审的被征地项目,采取了由意向用地单位垫付被征地农民基本 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的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的按时足额到位。

3.(晋市政发(2021 )3号)文件对征地项目涉及的社保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了明确,即:“区(县)人民政府在组件期间,由 区(县)人社部门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报市人社局核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市 人社局核定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 金并足额预存到财政专户。征地获批后,供地时,划拨用地的被征地彼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 用地单位缴纳;岀让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不再另行缴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

承 办 人:李向东

联系电话:13835626350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