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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11-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东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农民合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现行政策来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以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这里的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固定工或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而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城乡二元制时期的特殊用工形式,是从农民中招用的临时用工,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职工,因此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维护公平公正和职工切身利益来看,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形式的非正式用工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性质与正式人员并无区别,不应区别对待。且国发1978104号文件出台距今已46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部分条款已与现在实际情况脱节,亟需修订完善。

因此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向上级人社部门反映,为国家出台、修订职工退休相关政策的提供参考依据。如国家出台支持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的政策,我们将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社保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人:

人:张晔

联系电话:15581865588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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