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2-12-2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晋城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聚集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食品”和侵害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晋城市城区军冠服装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年12月17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伊兰波(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下,对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军冠服装店检查,当场查获标示为“Ilanrpiovm ”的549件服装为侵权商品,吊牌价合计37.1936万元。因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2021年1月12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4月1日立为“3.3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在服装加工窝点除发现标示为“Ilanrpiovm ”的服装外,同时查扣贴标换标标示为“QNHVNTCVNYA”(海得潮)的服装1万余件,价值约1千余万元。

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达到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的,2022年4月9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委托,对依法扣押的服装进行送检。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送检的65份样品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这为该案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有力证据。目前该案已由城区检察机关向城区法院移送起诉,法院正在审理判决之中。

二、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的晋城市鑫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1年10月13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晋城市鑫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的电梯检验报告已超期,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21年10月25日复查时,当事人未能完成整改,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2022年2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该电梯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未检问题得到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晋城市城区女人花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7月6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晋城市城区女人花美容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芳朵圣雅小蓝瓶原液”“冬木古雨活泉火山能量嫩白面膜”“冬木古雨活泉活泉水嫩按摩膏”“冬木古雨活泉粉刺精华霜”“乐活雅尚芦荟胶”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75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在美团发布高科技仪器减肥一个月(减重5-8斤)及减肥前后使用效果对比图等文字图片内容。广告费用53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体石蜡、洗油案

2022年5月,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接泽州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称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商品进行抽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体石蜡3个批次与洗油1个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液体石蜡、洗油的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泽州县大东沟镇曹景程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汾酒案

2022年1月,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泽州县大东沟镇曹景程烟酒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系列汾酒经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属于商标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586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苏某某等6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

2022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和高平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苏某某等6人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违规销售美国伟哥、特效伟哥、二度春等产品,现场查扣各类保健品157种,共计841盒,其中多种性保健品标识不全,且未办理相关证照。经检验,上述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西地那非,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苏某某等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系列案移送高平市公安局。目前高平市公安局已对6起案件全部立案调查。

七、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高平市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5月31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活该果味砂质糖、粑粑糖、挑逗果汁清凉酸糖、啵啵果滋、秀豆爆酸糖”等产品。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有“含VC前30秒绝对激烈坚持住!活该、啵啵、挑逗激烈5秒、粑粑”等色情、低俗字眼,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且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而其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果味清凉酸糖、爆酸糖、奶糖、棒棒糖”则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此类食品包装或标签标识明显具有色情、恶搞、低俗等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

经调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客户基本上都是学校门口的超市或社区门店。当事人在进货采购食品时未查验所有供货商经营资质及所采购产品的标签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阳城县凤城镇艾之阳养生馆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6月22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阳城县凤城镇艾之阳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群“阳城艾之阳艾灸养生馆1”发的两个视频中有“九味山参散使用一个月之后,原来多年的胃反酸得到改善,特别开心”和“这位阿姨,服用九味山参散一个月的时间,便秘和睡眠改善,原来腿抽筋,现在也不抽了,效果特别好”等表述。“九味山参散”产品类别是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没有考证过内容的真实性,也提供不出商品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主动公开张贴致歉信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陵川县御烧阁蛋糕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2022年5月19日在微信商家店AA御烧阁蛋糕地标店买了一个蛋糕,商家给蛋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该店裱花间货架上有包装标示为装饰金箔和装饰仿真金珠等产品。据调查,部分装饰金箔是接手该店时原商家留存的,部分装饰金箔和仿真金珠是当事人从网上选购的。当事人制售的添加有装饰金箔的涉案蛋糕销售金额2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沁水县端氏镇天一手机合作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5月30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称端氏镇天一手机合作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已被检察院收缴。经检查,当事人既销售手机,又是中国联通的营业网店,2020年初到2021年7月,该店营业员代办联通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到店办理业务客户的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发送到“京东7元 赢天下赢”、“抖音拉新”等多个微信群内进行出售,注册京东、抖音等互联网账号,从中获利91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已经被检察院予以没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4176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