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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七届七次会议第193号建议的答复
张培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附近“小课桌”规范经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学生“小饭桌”的基本情况
在我市学生“小饭桌”领域,同全国各地一样都存在着“小、隐、散”等问题,特别是对在私人住宅内开办的学生“小饭桌”,基层市场监管人员难以掌握相关信息,入户摸排和监管难度大,底数不甚精准。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已掌握的数据统计,我市现有34家办理有营业执照的各类形式的学生“小饭桌”,这些学生“小饭桌”以家庭经营管理模式为主,多分布在学校周边的民用住房和租赁房屋内,还有部分是教育培训机构主办,以提供午餐为主;所接纳学生人数不多,学生来源以农村家庭和城市无人接送的家庭为主。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多为无证经营。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因担心收费、检查等情况会增加运营成本,不愿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对于主动办理相关证照的,因环评、消防、房产性质、房屋面积、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等诸多因素限制,很难达到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证照要求的条件。
(二)经营环境条件较差。大部分“小饭桌”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厨房面积小,不能按功能分区,布局混乱,生熟及厨具没有分开,缺乏必要的消毒设施等,在这种环境下进行食品加工操作,难以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营“小饭桌”门槛较低,从业者多为下岗、退休人员,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健康体检,也未经过相关培训,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餐饮管理经验。
(四)监管难度大。学生“小饭桌”监管涉及属地政府、教育、卫生行政、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和市场监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只靠一家职能部门无法完成国家关于学生“小饭桌”整治“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预期目标。
三、拟采取的措施
就市场监管部门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小饭桌”监管没有具体规范条款,各地对学生“小饭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有要求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最高)、有要求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要求次之)、还有实行备案管理的(非行政许可,要求最低)。另外,部分地方对学生确有需求且系亲戚朋友关系的,在限制就餐人数(一般控制在10人以内)的前提下,允许双方签订协议书,并作出承诺后运营。以上做法,只有政府层面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准入准营政策和部门职责分工,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整治规范,将原先隐蔽、违规经营转为公开合法经营,从法制层面破解我市学生“小饭桌”领域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今年以来,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晋城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遵循“放管服”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拟定我市学生“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小饭桌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教育、卫生、城市执法、住建、公安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要求;备案与管理;应急与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划分,为今后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依据。
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正在积极履行征求意见、法治办审核、政府会议审议等程序。相信我市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并实施后,学生将能吃到更可口、更健康、更放心的饭菜,既及时回应了民生关切,又堵疏结合推动了行业规范,监管部门也降低了履职风险,进而取得经营者、学生家长、监管部门三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负 责 人:
承 办 人:
联系电话: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晋城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晋城市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休息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 小饭桌经营者是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小饭桌开办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小饭桌经营者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社会和家长对小饭桌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制度
第四条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小饭桌的监管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要求,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管理人员和小饭桌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对学生小饭桌进行摸底登记,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实施管理,要求家长与小饭桌经营者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就餐,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油烟噪音等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小区小饭桌经营者的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六)公安部门对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加强治安监督检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有关部门正常执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做好消防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委)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学生小饭桌的基本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的小饭桌,及时向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六条 社区(村委)食品安全监督员(网格员)要认真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所在街道(乡镇)责任区域内的小饭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小饭桌要及时向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所辖区内的小饭桌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小饭桌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及住建部门配合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予以查处。
第三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 小饭桌食品安全要求:
(一)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所合计使用面积每名学生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有畅通的排水设施。炉灶上方安装大于灶面的排油烟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经营小饭桌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混用。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要求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具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不得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使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小饭桌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八)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小饭桌供餐的原辅料的采购应索取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并做好记录与保存。
(九)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十)菜肴应烧熟煮透,一般不得提前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十一)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豆浆、凉皮、凉饸饹、凉拌菜等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二)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水产品、肉类等水池混用。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应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未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
(十三)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 应立即报告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一条 小饭桌开办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将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小饭桌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屋租赁合同);
(四)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托餐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有小饭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天对辖区备案的小饭桌在辖区学校张榜公布,以供家长选择。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对小饭桌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三)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晋城市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表
2.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晋城市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表
登记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方式 | 手机 | |||
家庭住址 | 固话 | ||||
加工场所地址 | 房屋性质 | ||||
加工场所面积 | 就餐场所面积 | ||||
早餐人数 | 学生来源(姓名、性别) | ||||
午餐人数 | |||||
晚餐人数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提交材料: □房产证 □承诺书 □布局平面图 □开办人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其他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开办条件:(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房间功能 □食品加工面积 □上下水设施 □水源 □清洗消毒设施 □学生洗手设施 □冰箱 □防蝇防尘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 □清洗水池 □留样设备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间 □其他 |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每学期开学30日前持本登记表和提交材料到所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
重新登记。
2.本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乡镇)、小饭桌经营者各一份。
附件2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本人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若在小区范围内开办小饭桌者需征求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方同意,并遵守其相关规定,小区物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承诺人(签名):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用餐场所张贴、一份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方存档、一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