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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6-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A类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2号建议的

答    复

李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用农产品在监督抽检中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问题。

一是加强“检管结合”。在食用农产品现场抽样时,由陪同抽检市场监管人员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查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对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样批次”概念,规范抽样信息采集,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要求食用农产品的备样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是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 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履行。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公布。

四是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感谢您对全市农产品质量方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