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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3-10-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企业服务平台
序号政策类型政策内容支持对象文件名称执行单位执行科室负责人电话执行期限执行范围
1创业支持推动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达到市级以上建设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给予一次建设补贴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市中小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李华
0356-6996223
2019-2024
2创业支持严格公平实行“非禁即入”管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的路线图、时间表,在电信、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新设民营企业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注册落地,公平享受各项政策。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省直各部门、市县政府
长期有效
3创业支持推进“晋城味道”品牌。围绕旅游场所、城市街区等区域,实施“晋城味道”菜品创新和品牌提升行动,重点打造名菜、名厨、名店,发展高平“十大碗”、阳城“八八席”、巴公烧大葱等地方特色风味饮食,推出一批具有晋城文化特色的美食系列。合理布局旅游餐饮设施,推动旅游餐饮连锁化、特色化经营,建设开放式、低密度的文化美食旅游商业街区。鼓励创建旅游饭店品牌,被新评为5星、4星、3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饭店《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市文旅局产业发展科 
王亮
0356-2057555
长期执行
4创业支持培育“文化晋城”品牌。挖掘炎帝农耕、汤帝祈雨、程颢理学等历史人文内涵,利用冶炼文化、神话故乡、古建瑰宝等文化资源,推进文化演出、民俗节庆、时尚娱乐、乡村表演等活动。弘扬、保护和传承上党梆子,创造更多文艺精品。对新建的文化体验、文化度假区,给予一次性100-500万元奖励。景区《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市文旅局产业发展科 
王亮
0356-2057555
长期执行
5创业支持打造“康养胜地”品牌。依托陵川、沁水等地中药材基地及夏季清凉的天然优势,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老年养生基地。充分挖掘蟒河、历山、珏山等自然生态资源,重点发展山地旅游养生、避暑度假养生等新业态,把晋城打造成集田园风光、清凉圣地、金秋红叶、民俗节庆等四季皆宜的诗意康养胜地。对新开发的体育运动、旅游休闲、探秘探险等新业态、引领性项目,根据市场认可、产品创新性等,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涉旅企业《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市文旅局产业发展科 
王亮
0356-2057555
长期执行
6创业支持对企业年度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创业就业科
张宁波
 0356-2199486
长期执行
7创业支持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市直注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创业就业科
张宁波
 0356-2199486
长期执行
8创业支持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普通高校、民办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创业就业科
张宁波
 0356-2199486
长期执行
9创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额度最高为30万、小微企业额度最高位300万);贷款利率不超过LPR+2个百分点;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1、重点就业群体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银发〔2020〕35号)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冯慧芳
0356-2024295、2027545
长期执行
10创业支持30万元以内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合同利率由政府全额贴息,贴息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300万元以内(超过300万元的以300万元计算)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合同利率的50%进行政府贴息,贴息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贴息政策不同时享受。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创新创业的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细则(试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市金发〔2019〕60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发展科
王彭帅
17635662389
自2019年10月17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11创业支持经备案获得担保的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最长不超过5年的担保费全额财政补贴。企业足额缴纳担保费后,一年内向当地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2.博士、硕士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
4.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结清单据。
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创新创业的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细则(试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市金发〔2019〕60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机构科
张晋民
0356-2199608
自2019年10月17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12产业发展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的“小升规”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21〕35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贾佳
0356-6996261
2021-2026
13产业发展支持民营重点项目建设和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一)园区(开发区)外民营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完成工程进度60%以上的在建工业项目,按照一个年度周期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园区(开发区)内民营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按投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其中开工奖励40万元、投产奖励60万元;投资在1000-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其中开工奖励20万元、投产奖励30万元”。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贾佳
0356-6996261
2018-2023
14产业发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连续运营满一年后,可享受:
(一)新建(改扩建)补助。市级财政按3000元/床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按每年实际入住老年人数计算(年度住养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市级登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各县(市、区)登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按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后,市、县(市、区)各负担50%。
(三)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除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外,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再给予不低于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社会力量投资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投资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和养老服务项目,其中:新建项目贷款200万元以上、改扩建50万元以上、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贷款10万元以上的,除省贴息补贴50%外,市级财政补助另外50%的贴息资金。
住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
办法》的通知
晋市民〔2021〕58号
市民政局养老科
王雪娥
0356-2566249
长期执行
15产业发展运营补贴
(一)建筑面积在1200㎡(含)以上,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2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50㎡,每天至少提供2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
(二)建筑面积在800㎡(含)到1200㎡,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30㎡,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基本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0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
(三)建筑面积在800㎡以下,服务功能相对单一,或提供不少于10张嵌入式护理床位且入住率达80%以上,或设置老年餐厅使用面积30㎡以上,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或设置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或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
运营补贴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将运营补贴的15%用于一线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和引进人才的入职奖补。
建设补助
(一)补助条件。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土地或社区无偿、低偿提供的闲置土地新建,以及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改建或社区无偿、低偿提供闲置用房改造举办的,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专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运营满一年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标准,以新建、改造开办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3000元/床补助,不含有嵌入式养老床位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予资助。
符合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200、500、1000、1600平米以上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6万、7万、8万。
社区老年餐桌建筑面积至少在50平米以上,建设达标并运营一年后,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4万元。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通过验收后,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4万元。
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床位补贴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嵌入式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的,可享受床位补贴。按每年实际入住老年人数计算(年度住养时间超过3个月),经过评估,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月400、600元。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负担。补贴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
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机构
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
办法》的通知
晋市民〔2021〕58号
市民政局养老科
王雪娥
0356-2566249
长期执行
16产业发展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抚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要将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收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有条件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全社会相关企业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
市民政局养老科
王雪娥
0356-2566249
长期执行
17产业发展  (一)解决城市养老服务场所。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小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
  (三)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五)实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工程。重点扶持以县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形成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
  (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依法落实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实行市场主体投资养老服务"零门槛"。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八)支持多业态多模式发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T等模式投资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养老企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一)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特别是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改制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革,在满足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需求等条件下,其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省级财政主要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乡镇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维修改造资金;市级财政主要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配套和民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县级财政主要落实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十七)举办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
  (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九)提升医养结合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二十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二十四)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养老责任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
全社会相关企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0]32号)
市民政局养老科
王雪娥
0356-2566249
长期执行
18产业发展

  2.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特别是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改制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革,在满足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需求等条件下,其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
  4.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新建住宅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5.支持居家、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
  6.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8.实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工程。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重点扶持以县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形成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10.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依法落实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实行市场主体投资养老服务"零门槛"。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对养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支持多业态多模式发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T等模式投资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养老企业。
  16.多渠道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
  18.落实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市级财政主要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配套和民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县级财政主要落实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20.保障用地需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2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22.提升医养结合能力。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20]74号)
市民政局养老科
王雪娥
0356-2566249
长期执行
19产业发展在现有县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遴选出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运行工作的通知(晋市农发〔2023〕56号)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化科
祁洁
0356-6995556
2023年
20产业发展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新产业、新业态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李国斌
0356-2024913
2015年至2023年
21产业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风力发电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22产业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同时尽量避开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性建筑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即光伏复合项目),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各市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农业、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影响。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
光伏发电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23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24产业发展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25产业发展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制造业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26产业发展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互联网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27产业发展 积极引导冰雪产业用地控制规模、科学选址,并纳入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点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冰雪运动设施。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发展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选址有特殊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重大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对非营利性的冰雪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有偿使用,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冰雪产业项目企业冰雪运动发展规划(2016-2025年)(体经字〔2016〕64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刘晓亮
2028703
2016年至2025年
28产业发展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物流业、批发市场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  (晋自然资发〔2022〕6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9产业发展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物流、仓储等行业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0产业发展落实好现有相关用地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1产业发展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养老服务产业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2产业发展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养老服务产业企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城市规划科
李建华
2050072
2019年11月下发,有效期5年
33产业发展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企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4产业发展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体育设施项目企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6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城市规划科
李建华
2050072
长期有效
35产业发展优化体育产业供地。各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
体育设施项目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6产业发展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戏曲类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7产业发展各地应将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乡村旅游项目企业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18〕98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38产业发展对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全社会企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2022332
长期有效
39产业发展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企业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0产业发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企业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1产业发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实行“标准地”出让,可以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全社会企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1〕1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21年2月印发,有效期5年。
42产业发展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43产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制造业企业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44产业发展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全社会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5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全社会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6产业发展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全社会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7产业发展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8产业发展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老工业区
搬迁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启善
2022332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赵丽彦
2024913
长期有效
49产业发展对入选“中华老字号”“三晋老字号”、国家品牌的市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及省级示范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管理主体,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奖补。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城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司艳英
0356-2056186
2025年底
50产业发展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城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司艳英
0356-2056186
2025年底
51产业发展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奖励。申报品牌连锁便利店拓展县域市场。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便利店总部企业,每拓展一家便利店,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2年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倍增项目申报指南》晋城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司艳英
0356-2056186
2025年底
52产业发展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支持标准:保费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70%。对来自贫困地区的“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费给与100%补助。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山西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计划(地市企业)的通知》晋城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邢鹏宇
0356-2055092
2020年底
53产业发展1.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再对骨干建筑业企业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2.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得擅自提高报名条件,限制骨干建筑业企业投标,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排斥本市企业的内容;
3.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发出邀请书。
4.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筑工程项目,鼓励优先使用本市骨干建筑业企业。
5.对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在原来收取标准的基础上,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减半收取。
6.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和省内、国内大型企业联合竞争承包,以带动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骨干企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支持晋城市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晋市建建字﹝2017〕50
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马胜利
 0356-2229357
长期执行
54产业发展1、在本市范围内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在招标投标中,免予投标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3、在评标过程中,加大骨干企业评标资信评分权重,市级龙头骨干企业加2.0分,市级优秀骨干企业加1.5分,市级骨干企业加1.0分。
4、自主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优先发包给本市骨干企业。
5、市级骨干企业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做出承诺后,可分期缴纳或缓交建筑垃圾处置费。
6、市级骨干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可在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初验后退还。
7、对市级骨干企业及其所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可减少检查频次,实行差别化监管。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骨干企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通知(晋市建建函字﹝2019〕122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马胜利 
0356-2229357
长期执行
55产业发展1、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免于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2、在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和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可优先推荐采用承诺制,采取“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缴纳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可按80%缴纳。                                3、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工法和专利,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晋市建建函字﹝2021〕33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马胜利 
0356-2229357
长期执行
56产业发展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宝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正式融资申请政府采购供应商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晋市财购〔2018〕10号)晋城市财政局秦素印
0356-2069808
长期
57产业发展各单位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财政局关于预留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财购〔2019〕2号)晋城市财政局及各采购单位秦素印
0356-2069808
长期
58营商环境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晋市财购〔2019〕 9号)晋城市财政局及各采购单位秦素印
 0356-2069808
长期
59营商环境利用中征平台开放的特性,统一接口,让更多的银行参与进来,打造“融资超市”,形成良性竞争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开展“政采智贷”的通知》(晋市财购〔2020〕12号)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李文陆
0356-2022060
长期有效
60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50万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30万元。
(二)优秀服务机构奖励每年根据预算情况按权重差额分配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吉晋军
0356-6996228
2019-2021
61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改,除市国投公司保持国有独资和公益类市属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地位外,其他市属企业对民营资本全面开放,不设行业限制,不设持股比例限制,民营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2号)市工信局郝良江
0356-2218751
长期执行
62营商环境进一步压减办电环节,大中型企业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4个环节,对小微企业客户和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办理流程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晋城供电公司王建云
0356-2162301
自2018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
63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快速接电。通过压减环节、精简资料,推广线上办电、预约上门和业务代办服务,实现大中型客户“最多跑一次”,小微企业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2项措施的通知晋城供电公司王建云
0356-2162301
自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64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建设。统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3545”专项改革,2018年底前,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实现省级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加快“3545”专项改革在市县政务大厅落地。严格落实“大厅之外无审批”和“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模式。加快推开省级“一枚电子印章管审批”,深化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改革落地见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长期执行
65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编制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规划。加快政务信息系统“云化”部署和政务外网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实现政务数据“全归集、全对接、全打通、全共享”。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一网通办”流程,拓展“三晋通”APP 服务范围和功能,2020年年底前实现市、县政务服务事项90%以上网上办理。出台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一事一评议、一回访、一监督、一考核。建立全省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打造“一号对外”的政府“总客服”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长期执行
66营商环境通过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更高质量、更大力度的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市市监〔2020〕266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曹天祥
0356-2055639
长期执行
67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5号) 精神,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市考核办 《各县 (市、区)、市直单位专项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晋市考办发[2020]6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市场监管专项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方案和指标〉的通知》
(晋市竞争联办〔2020〕11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 (市、区)、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曹天祥
0356-2055639
长期执行
68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和成员单位。为保障工作有效进行,特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市竞争联办[2019]1号)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曹天祥
0356-2055639
长期执行
69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内部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明确联络员协调机制。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的通知》
(晋市竞争联办[2019]5号)
市政府办
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曹天祥
0356-2055639
长期执行
70营商环境加大旅游招商力度,以项目带动产业。加强与国内外大型旅游企业的项目对接,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大型旅游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通过清晰产权、买断经营、利益分享等方式参与全市旅游开发和经营。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等企业的特别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积极鼓励晋商回归,对符合规划条件的重大晋商回归项目优先列入晋城市政府的重点项目。对新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0万元。鼓励旅行商针对不同客户群,推出太行山水观光游、太行古堡探秘游、炎帝文化体验游、析城山—历山自然康养游、城郊民俗文化游等精品旅游线路,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对大宗旅游接待给予大力扶持和奖励。涉旅企业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市文旅局产业发展科
 王亮
0356-2057555
长期执行
71营商环境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服务。教育引导律师主动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担任金融机构法律顾问。金融行业、民营企业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司发〔2023〕7号)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张敏
0356-2033622
长期执行
72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市级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扎实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提质增效年”活动。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司发〔2023〕7号)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张勇
0356-2033050
2023年
73营商环境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推动成立市级民商事调解中心,加强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民营企业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司发〔2023〕7号)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基层治理科
杜彩梅
0356-2035399
长期执行
74营商环境严格依法办理涉产权类行政复议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司发〔2023〕8号)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耿会科
0356-2031090
长期执行
75营商环境设立金融仲裁机构;开展“仲裁进商会/协会”宣传活动,提供免费咨询,宣传仲裁法律制度金融行业和全社会相关企业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司发〔2023〕7号)市司法局             晋城仲裁委员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和仲裁管理科
王骁
0356-2035399
2023年
76营商环境1、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支持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2、探索帮扶社区(村)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为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便利条件。民营企业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三定(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清单》的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科
郜利波2218507
2023年底
77营商环境优化登记程序,为“个转企”、“规改股”市场主体持续提供更优质便捷审批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三定(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清单》的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科
郜利波2218507
2023年全年推进
78营商环境优化登记服务,推进新设民营企业“一窗办、半日结、零成本”及帮办、代办、证照联办等服务。民营企业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三定(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清单》的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科
郜利波2218507
2023年全年推进
79营商环境1、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公共服务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支撑能力;2、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企业注销网上办、零费用、零见面、零跑腿措施;3、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采取合并办理环节、区域评估、取消部分手续、简化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到24个工作日内。民营企业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三定(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清单》的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建设科
杨艳15903561887
登记注册科
郜利波2218507
政务服务中心
李翔13753601275
网络技术中心
李鹏辉13503561854
2023年底
80营商环境1、完善一网通办功能。2、积极推进全域通办标准化试点工作。3、加强一件事一次办支撑能力建设。民营企业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三定(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清单》的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李翔13753601275
网络技术中心
李鹏辉13503561854
法规科
毕白香13593300095
2023年底
81营商环境围绕“交易数字化、数字金融化”的建设思路,打造集电子保函、保证金管理及其他衍生服务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目前该项目已进入金融机构遴选阶段。民营企业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三定(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清单》的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孔晋军2218432
2023年全年推进
82营商环境全面推广应用晋城市政务中介平台,年底实现市县全覆盖,鼓励项目业主使用平台选择投资审批中介机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实行网上竞价,推动投资审批中介费用下降。全社会相关企业《全力攻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键节点改革 大力提升建筑许可办理效率的十七条措施(试行)》(晋市政办函[2021]1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焦明文
13333568905
长期执行
83营商环境对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厂房、仓库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公、生活性设施(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仍按《晋城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晋市审管发[2020]号)执行。全社会相关企业《全力攻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键节点改革 大力提升建筑许可办理效率的十七条措施(试行)》(晋市政办函[2021]18号)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王鑫
17703561776
长期执行
84营商环境对符合文件条件的项目,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相应的审批事项。全社会相关企业《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1]19号)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窦波
13935668718
长期执行
85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深化“金融+”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政金企对接,组织筛选适配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基层行”“园区行”“商圈行”对接活动。探索发展仓单、存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产抵押融资等创新型金融产品。鼓励发展共 有厂房按份抵押融资。探索推行小微企业资产授托融资。优化补偿补贴机制,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简化贴息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及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支持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金融产品。民营企业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  (晋市政办〔2022〕5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发展科
王彭帅      
17635662389
自2022年3月31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86营商环境支持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企发〔2022〕58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贾蓉
 0356-6996258
2022-2025
87营商环境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筹资 50 亿元组建山西省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市场化推动解决上市民营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恶性转移。成立企业债务清理工作小组,开展企业债务清理专项行动,优先清理政府性工程对民营企业的欠款。鼓励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各市县要自筹资金,为本区域内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各市新增应急还贷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 亿元,各县(市、区)建立应急还贷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省市县共形成 50亿元接续还贷周转资金。加强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免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成本。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88营商环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力争 2019 年新增授信 800 亿元、2020 年新增授信 900 亿元以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现单户授信额度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鼓励发展小微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认账款,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健全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激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89营商环境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立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队,做好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 100 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2020 年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达到 300 家,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民营企业达到 100 家,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民营企业达到 20家。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2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100 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20 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省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鼓励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我省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民营企业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鼓励国有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等投资参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山西证监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90营商环境提高融资担保水平。充分发挥山西融资再担保集团的功能,2019 年底育资本金增至 25 亿元,以后5 年内每年财政安排 3 亿元作为资本金,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 80%以上。加快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
设,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推动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起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的 1‰的资金,对满足条件的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 3%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放宽盈利性考核指标。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91营商环境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晋城海关申英芳
0356-2213185
长期执行
92营商环境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相关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资格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5号令)晋城海关申英芳
0356-2213185
长期执行
93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能力提升培训中小企业经营者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贾蓉
 0356-6996258
2018-2023
94营商环境支持市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建设民营企业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梁鹏
0356-6996222
2018-2023
95营商环境支持展览展销民营企业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贾蓉
 0356-6996258
2018-2023
96融资扶持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地方法人银行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保险机构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97融资扶持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1长期执行
98融资扶持 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1长期执行
99融资扶持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0融资扶持  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1融资扶持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集成和对接,搭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健全优化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2融资扶持 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3融资扶持 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商业银行要制定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现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银保监会将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法人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民营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4融资扶持持续优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一)充分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辖内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辖内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二)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三)强化保险增信融资支持。各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有关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开展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工作,在稳定总融资额度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动“小巨人”发展计划,推广“政保贷”业务,适当降低费率,助力我省民营企业“走出去”。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5融资扶持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质效.(一)进一步提升经营服务理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二)加强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三)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四)进一步下沉授信审批权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五)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6融资扶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一)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于每年年初科学设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上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予以奖励。(二)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7融资扶持分类施策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纾难解困.(一)形成多方合力。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二)支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前提下,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融资支持力度。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8融资扶持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一)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二)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09融资扶持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一)健全优化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集成和对接,搭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二)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10融资扶持加大监管督查力度.(一)实施分类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法人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数据报送质量,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二)强化调研和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业务的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督查重点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三)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级监管部门要全方位开展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从机制、渠道、产品等多个维度,系统总结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民营企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2019〕50号)》晋城银保监分局齐东富                         0356-2228990长期执行
111融资扶持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REITS、PPP项目《关于开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贾伟
0356-6999082
2021年
112融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贴息1、凡年龄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晋城市财政厅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晋市银发[2020]39号
市人社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王婧
0356-2199315
长期执行
113融资扶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职工超过100人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1、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晋城市财政厅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晋市银发[2020]39号2.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39号市人社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王婧
0356-2199315
长期执行
114融资扶持使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央行优惠资金,指导法人银行向小微、民营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民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
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号)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人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冯慧芳                       0356-2024295、2027545
长期执行
115融资扶持使用扶贫再贷款央行优惠资金,指导法人银行向小微、民营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陵川县、沁水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民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发挥
再贷款精准滴灌作用支持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银发〔2021〕10号)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人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冯慧芳                    0356-2024295、20275455年过渡期
(执行至2025年)
116融资扶持发挥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银行作为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0个基点。引入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担保模式下信保基金贷款业务流程,按照“22222”模式进行风险分摊,提升企业贷款额度至3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晋城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晋市金发〔2022〕4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发展科
王彭帅      
17635662389
2022-2024
117融资扶持提高续贷转贷效率。深入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银行业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中长期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内免于或简化逐年重检审批流程。受新冠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享受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  (晋市政办〔2022〕5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发展科
王彭帅      
17635662389
自2022年3月31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118融资扶持1.突出支小支农业务导向,每年按照2‰—5‰的比例给予风险资金财政补偿;聚焦融资成本持续降低,按照全省平均盈亏平衡点分行业给予2%—2.5%的担保费率的财政资金补差。
2.强力推进资本金持续补充,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市县财政将立即启动增资程序,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稳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民营企业《晋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晋市财金〔2022〕20号)
《晋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持续补充实施办法》(晋市财金〔2022〕21号)
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机构科
张晋民
0356-2199608
长期执行
119融资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奖补正向激励作用,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给予资金补助。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IPO上市首日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共计500万元。其中“十四五”期间,全市首家完成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追加奖励500万元;第二家完成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追加奖励300万元;第三家完成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追加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奖励500万元。全市民营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优质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晋市政办〔2022〕1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资本市场科
李艳颜
0356-2199607
2022-2025
120融资扶持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开展再融资,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的企业,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开展直接融资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优质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晋市政办〔2022〕1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资本市场科
李艳颜
0356-2199607
2022-2025
121科技创新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1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20万元。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21】36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李华
0356-6996223
2021-2026
122科技创新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111""1331""136"三大创新工程,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持续扩大我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带着科研成果到民营企业兼职。我省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解决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学、家属随迁落户等后顾之忧。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市县党委和政府

123科技创新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按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20%和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22〕5 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科            
于琨0356-2688002                       农业科   
冯建明0356-2688019           国际合作科
史培龙0356-2688000
长期执行
124科技创新设立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8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科            
于琨0356-2688002                       农业科   
冯建明0356-2688019           国际合作科
史培龙0356-2688000
长期执行
125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省奖励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8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科
于琨                        0356-2688002
长期执行
126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奖励政策外,市级按照企业通过认定当年的销售规模分层次进行奖励。销售收入小于 500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奖励 20 万元,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相比首次通过认定时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分别再追加奖励 10 万元或 2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22〕5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
张国宾                0356-2688003
长期执行
127科技创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主要产品拥有在有效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1项或II类知识产权3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8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
张国宾              0356-2688003
长期执行
128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按照省考核评定奖励数额的 50%进行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众创空间,市级按照省考核评定奖励金额的 50%进行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22〕5 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科
于琨
0356-2688002
长期执行
129科技创新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研发平台,市级补助上浮 20%。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22〕5号)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国际合作科
史培龙            
0356-2688000
长期执行
130科技创新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合作研发,年使用创新券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超过5万元的,除给予5万元外,另对超出部分按最高不超过20%定额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合作研发的中小微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8号)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科字〔2023〕6号)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发展中心         赵陵曦              0356-2033825长期执行
131科技创新(一)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二)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
(三)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鼓励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
全社会相关企业《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  
 杨宇翔              0356-6996056
长期执行
132科技创新发挥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机制作用,降低条件优先吸纳科技型小微企业成为会员,最高可申请获得200万元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对逾期形成的信贷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先行补偿。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办法》的通知(晋市金发〔2021〕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发展科
王彭帅      
17635662389
长期执行
133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有效执行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重点清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商业银行、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整治物流领域不合理收费,进一步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机制,完善操作指引和细则,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不留盲区死角。
民营、小微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市县政府

134税收政策海关按照有关原产地政策审核确认相关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及享受的税收优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晋城海关申英芳
0356-2213185
长期执行
135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自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36税收政策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37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38税收政策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39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40税收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41税收政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长期有效
142税收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
原晓军
0356-2306132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范围:制造业企业
143税收政策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44税收政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45税收政策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46税收政策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47税收政策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48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49税收政策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5-1至长期
150税收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51税收政策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52税收政策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53税收政策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
2023-12-31
154税收政策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7-10起有效
155税收政策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7-27起有效
156税收政策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2021-12-31
157税收政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2020-12-31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58税收政策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2020-12-31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59税收政策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2020-12-31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60税收政策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2020-12-31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61税收政策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2020-12-31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62税收政策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2021-12-31
163税收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全社会相关企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2021-12-31
164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社会相关企业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1-12-31
165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1-12-31
166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山西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全社会相关企业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1-12-31
167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1-12-31
168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山西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全社会相关企业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1-12-31
169税收政策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0-12-31
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70税收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0-12-31
拟延续
171税收政策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0-12-31
拟延续
172税收政策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0-12-31
拟延续
173税收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0-12-31
拟延续
174税收政策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6-1至
2025-12-31
175税收政策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6-1至
2025-12-31
176税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20-1-1至
2022-12-31
177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全社会相关企业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9-1-1至
2021-12-31
178税收政策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再下调10%全社会相关企业《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20-1-1至
2020-12-31
延续至2021年底
179税收政策   为继续助力我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中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全社会相关企业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1〕3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21-1-1至
2021-12-31
180税收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全社会相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长期
181税收政策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全社会相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8-1-1至长期
182税收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山西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达到上述规定,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晋财税〔2011〕1号)〉全社会相关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晋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356-2306161
2010-12-21至长期
183人才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引进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海外留学博士、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及急需的高技能特殊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开展技术项目合作,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进行讲学及学术交流或直接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等智力成果示范推广等。可以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方面的扶持全市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晋市人社发[2018]35号
市人社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王婧
0356-2199315
长期执行
184人才政策针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企业承担部分的社保补贴、继续教育奖励、生活补贴、租住房补贴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组通字[2019]62号市人社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王婧
0356-2199315
长期执行
185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紧扣"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投资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各类省级科技(专项基金)计划,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研发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按 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未按175%在税前摊销,在 2019 年 12 月31日前允许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根据省有关规定,对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原材料等产品,自 2019 年1月1 日起探索实行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和技术服务标准,提高山西制造、山西建造、山西服务的竞争力。民营企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