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56/2024-000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2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4〕40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06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77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分工明晰、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山西省暴雨预警标准及防御指南(2023年修订)》《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根据灾害性天气致灾和应对处置工作特点,本预案将气象灾害分为暴雨、干旱、强对流(短时强降水、冰雹、雷暴大风)和大风、高温、低能见度〔大雾、霾和沙尘(暴)〕、暴雪、低温(寒潮、霜冻和持续低温)等七类,实行分类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交通中断等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动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和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组成。
2.1 市级应急指挥体系
市级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组成。
2.1.1 市指挥部
指 挥 长:联系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晋城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新闻中心、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数据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九处、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晋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晋城移动公司、晋城联通公司、晋城电信公司、晋城火车站、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交投高新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晋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指挥长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处置需要,调整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
2.1.2 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现场抢险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1.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全面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现场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2.2 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行政区内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综合监测
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省市气象联防,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趋势预测和天气预报,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天气雷达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完善气象、水文监测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发布
预报有气象灾害或已监测到气象灾害并将持续的,气象部门制作发布《重要气象报告》或《重要气象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以短信、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2.2 预警发布
气象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气象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或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城区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3.2.3 预警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其他渠道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预警或提醒信息。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传播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实时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4 应急准备
4.1 联动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分级、分灾种应对,监督指导相关行业、领域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受气象灾害影响高的行业根据需求,建立基于气象阈值的风险预警指标,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处置措施。
4.2 预警行动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分析和梳理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明确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预计有气象灾害影响或已经出现气象灾害时,要及时分析研判灾害风险,针对灾害风险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和各成员单位防范应对意见,及时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暴雪、低温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根据建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
6 气象灾害分类处置与应急响应
6.1 暴雨、干旱处置与应急响应
按照《晋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对。
6.2 强对流(短时强降水、冰雹、雷暴大风)和大风处置与应急响应
6.2.1 强对流和大风防范应对和应急机制
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雷暴大风、冰雹等预警时,应按照“属地应对、即时响应”的原则,由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地区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即时开展防范应对和应急工作。
6.2.2 强对流和大风防范应对要求
住建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城市管理部门、园林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牌、城市行道树木的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广告牌、城市行道树木稳固,防止因强对流和大风造成倒塌伤人或损坏财产。
教育部门应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在强对流和大风天气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室内,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户紧急预防大风、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大风、雷暴大风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能源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应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强对流和大风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6.3 高温处置与应急响应
6.3.1 高温防范应对和应急机制
当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预警时,由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地区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即时开展防范应对和应急工作。
6.3.2 高温防范应对要求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水利、住建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
能源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6.4 低能见度〔大雾、霾、沙尘(暴)〕处置与应急响应
6.4.1 低能见度防范应对和应急机制
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雾、霾和沙尘暴预警时,由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地区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即时开展防范应对和应急工作。大雾、霾和沙尘暴引起的道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4.2 低能见度防范应对要求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雾、霾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按照预警信号等级,分级应对处置。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道路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铁路等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雾霾防沙尘准备工作;在大雾、霾和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大雾、霾和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应根据大雾、霾和沙尘暴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霾和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6.5 暴雪、低温(寒潮、霜冻、持续低温)处置与应急响应
6.5.1 分级响应
根据暴雪、低温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预计将达到事件分级启动标准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或调整响应级别。启动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暴雪、低温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见附件4)
6.5.2 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暴雪、低温灾害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做好公路设施暴雪、低温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重点落实道路桥梁积雪结冰防滑处置措施,必要时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防御;
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户做好防寒防冻,特别是经济作物种植户做好大棚设施管理,落实农业防灾措施;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和管控,确保人员、车辆出行安全,及时处置道路安全事故;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年老体弱、孤寡老人的关心关怀,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和敬老院细致做好各项防御措施;
园林部门要加强城市园林树木防寒防冻防雪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供电单位要加强巡检,及时做好抢修准备工作;
环卫单位要科学合理开展主要道路清雪除冰作业;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相关防御措施,备足抢险装备和物资,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6.6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气象灾害信息对外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6.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监测预报,经专家评估,气象灾害减弱或得到有效处置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同意后,解除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做好后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善后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2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
7.3 影响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7.4 总结奖惩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对在应急响应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7.5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 保障措施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应急的队伍、资金、物资、技术保障,做好交通、通信电力、医疗卫生、农业生产、基本生活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8.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8.3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8.4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积极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普查和评估分析,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技术保障能力。
8.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完善抢险救灾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8.6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部门应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供公用通信网支持,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地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重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指挥部和抢险救援现场的通信需要。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8.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8.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8.9 基本生活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按采购计划和调拨指令,积极做好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8.10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公民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学习,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气象灾害影响期间,合理安排出行,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
9 预案管理
9.1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9.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经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配套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或行动方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0日印发的《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20〕77号)同时废止。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气象灾害:是指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大雾、霾、雷暴大风、冰雹和持续低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天气现象。
暴雪:是指雪花、冰晶、冰粒等固体降落到地面,且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以上的天气现象。
强对流:是指发生突然、天气剧烈、破坏力大,常伴有雷暴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强烈对流性的天气现象。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来自高纬地区的寒冷空气向中纬度地区侵袭,造成沿途地区大范围剧烈降温、大风和雨雪,且降温达到一定标准的天气现象。
大风:是指阵风风力大于17米/秒以上的天气现象。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卷入空中,使空气特别浑浊,水平能见度低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
霜冻:是指地面最低温度降到0℃或以下的天气现象。
大雾:是指地面层空气中悬浮的大量水滴或冰晶微粒的结合体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持续低温:是指持续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低温天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框架图
6.晋城市气象灾害(暴雨、干旱、强对流和大风、高温、低能见度)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