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7/2025-0001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13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5〕3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17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晋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协作;依法规范,科学救援。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爆行业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设立我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新闻中心、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晋城金融监管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晋城市融媒体中心、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晋城市(东、中、西)安全生产综合救援基地、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长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加市直有关单位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指挥部职责详见附件1)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详见附件1)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民爆行业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组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工信局负责人担任。当市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将指挥权移交给市指挥部领导。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学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指挥部建立我市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预警预防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建立健全民爆行业事故预测预警体系。
(2)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全市民爆行业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
(3)民爆行业企业发现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或对企业生产构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征兆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可预警的较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局。
3.2预警分级与发布
民爆行业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国防科工局批准后,在民爆行业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跨市级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事发单位范围内由事发单位发布,超出事发单位范围的请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发布。
3.3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应急准备。
红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讯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紧急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能随时调配使用;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应急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橙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全面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研判;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所有应急筹备。
黄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定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应急强化训练。
蓝色应急准备:保持信息畅通,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4预警解除
当民爆生产安全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指挥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民爆行业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事故信息报送分首报、续报、终报。首报至少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险人数、遇难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失联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续报至少包括:事态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件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每4小时续报1次,特殊情况每2小时续报1次;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终报至少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
4.2先期处置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和企业的应急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当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后,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增援。
4.3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分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发生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或暂时情况不明发生重大以上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
②发生10人以上受困或下落不明的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
③跨市级行政区的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
④超出市级实际处置能力,需要上级协调处置的;
⑤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2)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局报告;
②市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亲临现场,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级指挥部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指挥长临时指定;
③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④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⑤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⑥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市指挥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4.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②发生3名以上、10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③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④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⑤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局报告;
②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临现场,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级指挥部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指挥长临时指定;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⑥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4.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一般民爆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3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的民爆生产安全事故;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②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通知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③当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力量不足提出请求时,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前去增援;
④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响应升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响应降级
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事故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排和处置,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依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6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为爆炸事故,针对民爆物品爆炸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如下:
(1)接报。接警时应明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民爆物品爆炸后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迅速将警戒区及爆炸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现场控制。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
4.7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指挥部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县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死亡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5.2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调查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市级监管部门和市级监管的民爆主体企业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民爆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各企业应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设立民爆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邀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和意见,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决策。
6.4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修订等日常运作所需费用,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6.5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工作需要,依托组建的晋城市(东部、中部和西部)安全生产综合救援基地,物资装备由应急救援基地设立专库保管,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市储备物资相关经费市财政应予以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民爆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各县(市、区)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附则
7.1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我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责任追究
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阻碍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民爆物品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5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一般情况下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6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18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