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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7/2025-0006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1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16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26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损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信息通畅,应对及时;风险监测,预防为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市以外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防控和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组共同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晋城海关和各县(市、区)政府等。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或者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临时确定。

2.4 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事件调查组、技术专家组。各组的设立及成员单位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

3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控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市场监管、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调查等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智慧监管”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监测作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

市场监管、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和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需要向公众警示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地区,督促其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相关控制措施。

(3)应急准备。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能够迅速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2.3 预警解除

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核实后,向市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5.1.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县级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

(7)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省市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5.1.2 报送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6)海关部门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7)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8)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9)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5.1.3 信息报送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终报。

(1)首报要素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和报告人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先期处置和报告单位等信息。

(2)续报要素

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最新情况,请求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3)终报要素

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善后处置、社会维稳等。

5.2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信息发布中,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件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发布途径包括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5.3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处置要遵循“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第一时间开展人员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属地各有关部门应派遣应急队伍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及时采集生物标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采集相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环境样品,立即组织检测、检验,查找原因;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涉案企业应依法及时予以召回。

5.4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I级为最高级别。

5.4.1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1起食物中毒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2)已经造成一定危害或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市指挥部认定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会商,分析事件发生的性质、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根据事件进展,实施动态评估,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5.4.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启动程序: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会商,分析事件发生的性质、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的研判。

(2)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者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以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以及用具,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以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以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6)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7)事件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市指挥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经市指挥部批准,向相应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做好舆情引导有关工作。

5.4.3 I级响应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5)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6)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启动程序: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会商,分析事件发生的性质、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议,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做好人员救治、排查处置等工作,防范次生、衍生危害。

(4)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及时向事态蔓延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统筹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

(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2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的条件,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1)患者基本得到救治,事态基本得到控制,伤病员病情基本稳定,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食源性污染导致的最后一例患者之后,未出现同类新发病例;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 善后处置

6.1 秩序恢复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调查,确定事件的性质,查明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监测与预警、食品安全抽样及检验检测、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和当年财力统筹保障。

7.3 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物资和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定救护方案,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定期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根据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完善应急预案。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经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中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

1.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2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