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2-1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延展住建领域综合执法,不断加大物业、房地产、建筑业、市政公用、生态环境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领域的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违规预售、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全市建筑业、房地产等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决定将2022年度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查处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案

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某居住小区项目1#地下车库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1.3747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查处某建设单位临街商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当事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底商住宅楼工程的临街商铺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查处某排水单位未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案

当事人在晋城市某公园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查处某燃气企业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超许可范围供气案

当事人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超经营许可证供气范围供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查处某建筑施工企业出借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案

当事人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出借给个人闫某,闫某用该资质承揽了山西某公司车间安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罚结果反馈发证机关。 

06 查处某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当事人在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苫盖,洒水抑尘、清扫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附近城市道路污染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查处某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权案

当事人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处分某居住小区属于小区业主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权,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08 查处某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未招标案

当事人在建设某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楼、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工程过程中,未经法定的招投标程序,擅自与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5万元”行政处罚。 

09 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案

当事人在开发建设某居住小区项目过程中,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排号费。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查处某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