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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0-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5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局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

结合局务会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可以依托局务会议召开,也可以由局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统筹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促指导各科室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公平竞争其他工作。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以下简称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为确保审查工作顺利推进,局机关各科室要明确专项负责人,压实工作责任,把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起草科室自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负责自查。与其他局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科室负责自查;属其他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过程中,各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2.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材料提交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局法规科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法规科将合法性审查意见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联审会议审议。

3.联审会议审查。联审会议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坚决杜绝审查流于形式不负责任、故意隐瞒实际情况、曲解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引用失效文件等行为。

三、扎实开展政策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关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局法规科牵头,相关制发科室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科室在《实施意见》确定的审查范围内,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请局机关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