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0-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20-07-15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立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我局机动大队、燃气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对各执法单位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对委托管理的各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听取汇报(每年两次)。

第三条 局案审委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主任,局党组成员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政策法规科和宣传教育科、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科负责人、局法律顾问组成。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具体负责案审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案审委员会主要任务

第四条 局案审委负责全面审查违法事实、定案证据、办案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依法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条 局案审委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没收价值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需要吊销或者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案情复杂、群众投诉举报反响强烈或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提请局案审委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日内向局案审办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全套案卷。

    第七条 局案审办委托法律顾问单位对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作出法律审查意见。综合法律审查意见,对案卷材料进行法制审核,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

    对不符合局案审委审理范围或不具备审理条件的,应当报局案审办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作进一步调查或补充调查。

    对符合提交审理要求的案件,局案审办应当及时提请局案审委进行审理。

第三章 案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局案审委主任决定案审会议召开时间,局案审办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案审委全体委员,并分送必要的会议材料。

    第九条 局案审委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会议集体审查制度。局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案审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主持人请假。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案审委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案审委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经过表决后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十一条 局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到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以下结论性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或法律顾问意见,专家或法律顾问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件审理记录中。

    第十二条 局案审委的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案件审理意见争议较大、不能达到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由案审委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参加案审会议的委员与所审理的案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案审委委员的回避,由副主任决定,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需回避时,由局案审委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拟变更处罚决定的,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六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第十七条 在案件审查、审理期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局案审委对案件的审查情况由局案审办在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交局案审委会议到会成员签字确认,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可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一并存入案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案审委重新审理后,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一)上级作出纠正决定或责成自行纠正的;

    (二)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依法达成行政复议调解协议后作变更的;

    (三)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后作变更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的。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期间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策法规科和宣传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大队在委托管理时限和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工作,由受委托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受委托单位要在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会议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案审委书面报告会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