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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管理局法制员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6-08 发布机构: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和规范法制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员是指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大队(以下简称为各大队)对本大队主要执法环节和重点执法行为履行监督指导、法律审核职责的执法或辅助执法人员,是各大队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大队执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对法制员实行所在大队和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以下简称为法规科)双重管理。对法制员的确定、奖惩应当经法规科审核同意。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责任心,取得执法或辅助执法资格;熟练掌握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网上办案流程和操作技巧;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执法或者辅助执法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大队申报,由大队推荐,经法规科审核后上报局党组研究同意,确定为法制员。

第五条  法制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担任的,应当重新推荐审核。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一)因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岗位轮换、调离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三)未认真履行法制员职责,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四)其他具有不适合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六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大队负责人贯彻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执法制度,建立和管理执法档案,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

(二)对所在大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对所在大队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三)对所在大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违法和不适当的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四)负责汇总所在大队的典型案例、执法信息等,通过法治员工作例会进行交流反馈。

第七条  法制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案件审核权。对所在大队承办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制员审核的案件,在合议记录中没有法制员审核记录的,不得呈报上级机关审核审批;

(二)监督建议权。有权对所在大队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有权向执法人员发出纠正建议。对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大队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法规科报告;

(三) 执法质量考评权。按照工作要求,对所在大队的执法案卷质量进行评查;

(四)上级机关规定法制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法制员在行使案件审核权时,应当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初审把关,并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法制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法律审核错误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向法制员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案件材料或者弄虚作假,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各大队负责人应当支持法制员的工作,对于负责人不采纳法制员的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大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法制员培训制度, 由法规科和各大队负责具体实施。积极组织法制员参加上级法制部门开展的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法制员的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法制员工作例会制度,会议由法规科召集,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法制员对下列情况的汇报:

(一)案件受理、立案、处理情况;

(二)办理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情况;

(四)法制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员的工作由法规科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制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秀法制员上报局党组予以表彰。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