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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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0-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5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各科室、相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6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局行政应诉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应诉的重大意义

规范行政应诉,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具体要求。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山西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对规范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局各科室、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山西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落实到位。

二、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应诉人要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诉过程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赔偿数额超过50万元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局领导(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应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其他一般性案件,可由局长委托的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单位、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工作人员或局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明确机关各科室应诉职责分工

以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由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单位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原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协助办理应诉工作。涉及行政处罚引发的诉讼案件统一由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和法律顾问代理。

(一)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职责:

1.全面、准确、及时提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和涉案证据。需要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协助的,上述材料一般应当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提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败诉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应诉事宜,参加庭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导致败诉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案件进展。

4.积极、全面、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履行判决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职责:

1.负责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协助相关单位依法、准确、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案证据等法律文书,上述材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

3.需要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的,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七日内,组织局法律顾问及相关单位研究应诉方案。

4.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发同类型案件多起诉讼的,及时向局领导通报,做好应对防范措施。

5.督促相关单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提供履行判决的法律指导意见。

6.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归档。

7.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等建议。

8.及时通报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风险点。

(三)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登记、用章和流转,主要包括:

1.做好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的登记工作,准确记载收发时间和责任人等内容。

2.在行政应诉案件中,规范使用印章。

3.树立证据意识和时限观念,对于我局收到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各类法律文书,一般应当于当日流转办理完毕,并且做到处处留痕,做好证据固定及留存备查工作。

4.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不按照前述要求积极应诉、应诉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在推优评比、年度考核、提拔任用等工作中依法依规处理。

四、支持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相关工作

各科室、单位要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风险防控意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于法有据,不留瑕疵,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有序开展。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要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